美味讀經11月14日利4~6詩33~36章(利4~6章)
美味讀經11月14日利4~6詩33~36章(利4~6章) 利4章 第四個祭是「贖罪祭」誤犯的罪 【利四1】「耶和華對摩西說:」 【利四2】「『你曉諭以色列人說:若有人在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什麼事上誤犯了一件,」 【利四3】「或是受膏的祭司犯罪,使百姓陷在罪裡,就當為他所犯的罪把沒有殘疾的公牛犢獻給耶和華為贖罪祭。」 【利四4】「他要牽公牛到會幕門口,在耶和華面前按手在牛的頭上,把牛宰於耶和華面前。」 第四個祭是「贖罪祭」(3節),是把祭牲的脂油和腰子「燒在燔祭的壇上」獻給神(10節),其它部分或者搬到營外燒掉(12節),或者由祭司吃掉(六26-30)。 誤犯的罪 「誤犯」原文指「無心的過失或粗心的罪、因疏忽而造成的罪」,原因是人肉體的軟弱,而不是故意悖逆、抵擋神。「贖罪祭」只對「誤犯」的罪有效。人「若故意犯罪,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來十26),必須按照律法懲罰(民十五30-31;三十五31)。 第一種犯罪是「受膏的祭司犯罪」,也就是屬靈的領袖大祭司「誤犯」了罪(2節),會影響到全體百姓,「使百姓陷在罪裡」,所以祭物的價值最高,是兩歲的「公牛犢」(3節,《他勒目 Talmud》Rosh haShanah 10a)。大祭司必須「按手在牛的頭上」,象徵在神面前承認自己的罪,並由無辜的祭牲代自己受懲罰。「受膏的祭司」在這裡可能特指大祭司。 圖:贖罪祭的祭牲。不同的祭牲不是根據罪行的大小,而是根據犯罪者的身分。「多給誰,就向誰多取;多託誰,就向誰多要」(路十二48)。 https://cmcbiblereading.com/wp-content/uploads/2018/05/sin-offering.jpg 【利四5】「受膏的祭司要取些公牛的血帶到會幕,」 【利四6】「把指頭蘸於血中,在耶和華面前對著聖所的幔子彈血七次,」 【利四7】「又要把些血抹在會幕內、耶和華面前香壇的四角上,再把公牛所有的血倒在會幕門口、燔祭壇的腳那裡。」 在「贖罪祭」中,血的處理非常嚴肅,「因血裡有生命,所以能贖罪」(十七11)。「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了」(來九22),所以基督「不用山羊和牛犢的血,乃用自己的血,只一次進入聖所,成了永遠贖罪的事」(來九12)。 大祭司在會幕裡事奉神,他的罪也會使會幕變得污穢,所以必須把血「帶到會幕」(5節),潔淨「香壇」,恢復他在神面前的屬靈功用。 「燔祭壇」本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