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是耶和華的,子民是客旅寄居的管家身份,以及贖回與禧年的恩典原則2026利25:23-34
20260925晨禱 主題:地是耶和華的,子民是客旅寄居的管家身份,以及贖回與禧年的恩典原則 2026利25:23-34 【利廿五23】「『地不可永賣,因為地是我的;你們在我面前是客旅,是寄居的。」 【利廿五24】「在你們所得為業的全地,也要准人將地贖回。」 【利廿五25】「你的弟兄(弟兄指本國人說;下同)若漸漸窮乏,賣了幾分地業,他至近的親屬就要來把弟兄所賣的贖回。」 【利廿五26】「若沒有能給他贖回的,他自己漸漸富足,能夠贖回,」 【利廿五27】「就要算出賣地的年數,把餘剩年數的價值還那買主,自己便歸回自己的地業。」 【利廿五28】「倘若不能為自己得回所賣的,仍要存在買主的手裡,直到禧年;到了禧年,地業要出買主的手,自己便歸回自己的地業。」 神是全地的主,祂把這地應許給人作產業,是讓人學習做神的管家,並沒有給人真正的所有權。 因此,「地不可永賣」(23節),「到了禧年」,還必須回到原來神所指定的管家手中,繼續發揮在神救贖計劃中的功用。一直到千年國度降臨的時候,才會重新劃分地業(結四十八1-29)。 問題,學習我們是地上財產的管家,十一奉獻歸神,其他歸我自己管理;與全部我所有的都只是管家的身份,怎麼用全都由神決定,兩者有什麼差別? 兩種管家觀念的差異:十一歸神、其餘我管理 VS 一切都是神的,全都由神決定 經文基礎: 1. 十一:瑪拉基書3:8‑10,舊約指定的當納之份,是明確的歸屬。 2. 利25:23「地是我的,你們在我面前是客旅,是寄居的」,這是全部產業的管家根基。 很多人會產生混淆: 「十一給神,剩下就是我的,可以隨便我運用」 對比 「連剩下的也不是我的,全部都是神的管家,由神決定如何使用」 這兩者不是互相對立,而是認知層次的差別:一個是「條款義務」,一個是「所有權底層信念」。 一、第一種認知:十一歸神,剩下歸我自己管理 內涵 - 十一,是神明確規定要歸給祂的,這一份所有權屬神,我不可扣留。 - 扣除十一之後,剩餘的金錢物質,合法屬於我,我有權做選擇、做管理;只要不犯罪,花在家庭、衣食、休閒、儲蓄都是合理。 - 簡單理解:有一個清楚的分界線,一部分屬神,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