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是耶和華的,子民是客旅寄居的管家身份,以及贖回與禧年的恩典原則2026利25:23-34

20260925晨禱
主題:地是耶和華的,子民是客旅寄居的管家身份,以及贖回與禧年的恩典原則
2026利25:23-34

【利廿五23】「『地不可永賣,因為地是我的;你們在我面前是客旅,是寄居的。」

【利廿五24】「在你們所得為業的全地,也要准人將地贖回。」

【利廿五25】「你的弟兄(弟兄指本國人說;下同)若漸漸窮乏,賣了幾分地業,他至近的親屬就要來把弟兄所賣的贖回。」

【利廿五26】「若沒有能給他贖回的,他自己漸漸富足,能夠贖回,」

【利廿五27】「就要算出賣地的年數,把餘剩年數的價值還那買主,自己便歸回自己的地業。」

【利廿五28】「倘若不能為自己得回所賣的,仍要存在買主的手裡,直到禧年;到了禧年,地業要出買主的手,自己便歸回自己的地業。」

神是全地的主,祂把這地應許給人作產業,是讓人學習做神的管家,並沒有給人真正的所有權。  
因此,「地不可永賣」(23節),「到了禧年」,還必須回到原來神所指定的管家手中,繼續發揮在神救贖計劃中的功用。一直到千年國度降臨的時候,才會重新劃分地業(結四十八1-29)。


問題,學習我們是地上財產的管家,十一奉獻歸神,其他歸我自己管理;與全部我所有的都只是管家的身份,怎麼用全都由神決定,兩者有什麼差別?

兩種管家觀念的差異:十一歸神、其餘我管理 VS 一切都是神的,全都由神決定
 
經文基礎:
 
1. 十一:瑪拉基書3:8‑10,舊約指定的當納之份,是明確的歸屬。
2. 利25:23「地是我的,你們在我面前是客旅,是寄居的」,這是全部產業的管家根基。
 
很多人會產生混淆:
 
「十一給神,剩下就是我的,可以隨便我運用」  
對比  
「連剩下的也不是我的,全部都是神的管家,由神決定如何使用」
 
這兩者不是互相對立,而是認知層次的差別:一個是「條款義務」,一個是「所有權底層信念」。
 
一、第一種認知:十一歸神,剩下歸我自己管理
 
內涵
 
- 十一,是神明確規定要歸給祂的,這一份所有權屬神,我不可扣留。
- 扣除十一之後,剩餘的金錢物質,合法屬於我,我有權做選擇、做管理;只要不犯罪,花在家庭、衣食、休閒、儲蓄都是合理。
- 簡單理解:有一個清楚的分界線,一部分屬神,一部分屬我。
 
這個認知的優點
 
1. 順服聖經明確的命令,守住當納的十一,不會侵奪神的物。
2. 承認人有正常的權益:家庭開銷、養活自己、養活兒女,是神給人的責任,不是所有錢都要捐出去。
 
潛在的危險(停留在這一層就會出現盲點)
 
容易不知不覺形成想法:
 
「十一我已經交了,剩下這一大塊,我想怎麼用就怎麼用,神不要過問。」
 
把十一當作「給神的定額稅」,交完之後,其餘的人生、消費、投資、積蓄就和神的主權切割開來。  
這就會和禧年的精神衝突:禧年說一切地都是耶和華的,不是只有十分之一是祂的。
 
二、第二種認知:我全部所有都只是管家,全部由神決定
 
內涵
 
- 所有權100%屬神:不只是十分之一,那十分之九,本源也是神的恩典、神的供應。我沒有任何一塊財產是「絕對屬我、神不可以過問」。

- 我是管家,不是真正的主人。管家的權利,是在主人的旨意底下做管理、做選擇,不是擁有隨意處分的絕對權力。

- 但這不是說:每一塊錢都要直接捐出去,不能用在自己身上。  
神容許管家拿主人的資源,供應自己、家庭,這是主人的許可,不是因為這錢本來就是我的。
 
優點
 
完全對應利25禧年的底層真理:地是耶和華的,人是客旅寄居的。  
會時常問:主,這份財產,按照你的心意,該怎麼運用?  
消費、儲蓄、投資、施捨,都願意受神的話語檢驗,不劃出一塊「神不要管」的領域。
 
容易產生的誤解(很多人讀到這裡會走偏)
 
錯誤推論:既然全部都是神的,所以我沒有權利花在自己衣食、家庭,每一筆花費都要「得到超自然啟示」才能動用。  
這不是聖經的管家觀。

神給人一般的常識、責任:養家、衣食、合理的歇息,本就是神許可管家可以使用主人資源的範圍,不需要每一塊錢都要個別領特別啟示。
 
三、把兩者整合:正確的聖經觀,是「明確的本分」加上「全體的管家身份」
 
兩個不是二選一,而是一外一內:
 
1. 向外的責任(十一):是神劃定的最低、明確的歸屬  
十一就是:無論我心中管家觀念到什麼程度,這十分之一,是當歸給神的,不可以挪作己用。  
這是客觀的命令,不看我靈性高低,都要執行。  
就算我還沒有完全體會「全部都是管家」,仍然要守十一。

2. 向內的信念(全部是管家):是我內心對所有權的認知,管理全部十分之十的心態
 
十一不是買下「剩下十分之九的自主權」。  
而是:我把十分之一歸還,同時承認,那十分之九源頭也是神,我只是受託管理。
 
舉例幫助理解:  
好比一間公司,老闆把全盤交給經理(管家)經營。
 
- 老闆明確規定:每一期利潤的10%,一定要繳回總部(對應十一)。
- 剩下90%,授權經理去運用:發員工薪水、採購、公司營運,也包含經理合理的薪資生活所需。
- 但這90%仍然是老闆的財產,不是經理的私人財產。經理可以做選擇,但不能隨意揮霍,要對老闆負責。
 
經理要做兩件事:  
①嚴格把10%繳回(履行明確命令)  
②管理那90%的時候,時常記得:這不是我的,我要按老闆心意使用(管家的心)。
 
四、實務上的關鍵差異對照
 
項目   
十一歸神,剩下歸我管理(停留在表層)   
全部都是神的管家(完整禧年觀)   

所有權觀   
十分之一屬神;十分之九屬於我 100%  
本源屬神,我是受託管理者   

十一的意義 盡一個義務,交完就了事 歸還本屬於祂的,同時提醒自己全盤是管家   

對剩下金錢的心態   
只要不犯罪,我高興就好 可以供應自己家庭,但要受神的話語檢驗   

界限   
有一塊生活領域,神不必干涉   
沒有絕對獨立、神不過問的領域   

危險   
容易產生「交十一就夠了」的想法   
容易誤解成什麼都不能為自己花用。
 
五、延伸:連接你前面研讀的禧年、安息年
 
利25禧年沒有說「只有十分之一土地是耶和華的」,而是全部土地都是耶和華的。
 
- 十一,好比:每一次收成,就把神指定的那一份歸還。
- 禧年,好比:每五十年一次,再次提醒,連你手上買來、耕種多年的土地,都不是你永遠擁有,你只是寄居的管家。
 
新約的應用:  
保羅勸導奉獻,不是只講十一,而是「各人隨本心所酌定,不要作難,不要勉強,因為樂意捐的人,是神所喜愛的」(林後9:7)。  
這句話的底層就是管家觀:除了當納的本分之外,整個所有都是神的,所以人在心裡對全部財物向神負責。
 
濃縮讀經筆記
 
1. 「十一歸神,剩下歸我管理」,是神給明確的最低本分:十分之一是當歸神,不可侵奪;剩餘部分人可以合法管理使用。但停留在這層容易誤以為交完十一,剩下就與神無關。

2. 「全部都是神的,我只是管家」,是禧年啟示的底層所有權信念:十分之十本源都屬神,沒有一塊財產是絕對屬我;我可以做管理選擇,但要向神負責。不是代表錢通通要捐掉,神許可管家使用資源供應自己與家庭。

3. 二者不是互斥:十一為客觀命令,管家身份為內心信念。十一不是買下剩餘財產的自主權,而是在承認全盤屬神的基礎上,履行神明確的規定。

4. 盲點要避開:  
①不要以為繳了十一,其他就可以隨己意;  
②也不要因為一切都是管家,就否定人合理養家、衣食的權益。
 

地是屬神的,「地和其中所充滿的,世界和住在其間的,都屬耶和華」(詩二十四1)。人在神面前都「是客旅,是寄居的」(23節),人類的一切土地和自然資源都是向神借來的,不應當為了滿足自己的無盡的慾望而貪婪榨取、積累財富,應當做神「忠心有見識的管家」(路十二42),用它們來榮耀神。

如果我們「承認自己在世上是客旅,是寄居的」(來十一13),就不應該計較今生暫時的生活方式,而應該「羨慕一個更美的家鄉,就是在天上的」(來十一16),所以「要禁戒肉體的私慾;這私慾是與靈魂爭戰的。

你們在外邦人中,應當品行端正,叫那些毀謗你們是作惡的,因看見你們的好行為,便在鑒察的日子歸榮耀給神」(彼前二11-12)。

「至近的親屬」(25節)原文是「至近的救贖者」(英文ESV譯本),包括「他的兄弟,或伯叔、伯叔的兒子,本家的近支」(48-49節)。基督就是我們「至近的救贖者」,我們是祂用自己寶血「重價買來的」(林前六20;啟五9)。


【利廿五29】「『人若賣城內的住宅,賣了以後,一年之內可以贖回;在一整年,必有贖回的權柄。」

【利廿五30】「若在一整年之內不贖回,這城內的房屋就定準永歸買主,世世代代為業;在禧年也不得出買主的手。」

【利廿五31】「但房屋在無城牆的村莊裡,要看如鄉下的田地一樣,可以贖回;到了禧年,都要出買主的手。」

在古代以色列,有城牆的城市裡居住的主要是官員、工匠和利未人,百姓大都住在城外,以農耕、畜牧為業,做買賣或躲避戰亂時才進城。

所以「城內的住宅」(29節)除了利未人的之外,並不是神所分配的產業,也不是普通百姓的生存必需品,因此,賣出「一整年」(29節)後可以「永歸買主」(30節)。

但是,在「無城牆的村莊裡」的房屋,是百姓的生存必需品,是神所分配的「鄉下的田地」的一部分,所以「可以贖回」。


【利廿五32】「然而利未人所得為業的城邑,其中的房屋,利未人可以隨時贖回。」

【利廿五33】「若是一個利未人不將所賣的房屋贖回,是在所得為業的城內,到了禧年就要出買主的手,因為利未人城邑的房屋是他們在以色列人中的產業。」

【利廿五34】「只是他們各城郊野之地不可賣,因為是他們永遠的產業。』 」

利未人的房屋是神所分配的產業,所以「可以隨時贖回」(32節)。利未人賣房子的原因,可能是因為蒙召到聖殿事奉(申十八6-8)。神把「以色列中出產的十分之一」(民十八21)賜給利未人為業,如果利未人因為缺乏才賣房子,一定是屬靈上發生了問題:不是以色列人遠離神,沒有奉獻十分之一,就是利未人自己不守地位,失去了神的祝福。但神還是會在祂的信實裡把他們領回來,在禧年把房子歸還給利未人。

利未人可以賣城裡的房子,但是不能賣「各城郊野之地」,因為這是神給「他們永遠的產業」,神要用這些「郊野之地」不住地提醒他們:「我就是你的分,是你的產業」(民十八21)。人一次得著了神為產業,就能永遠享用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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