褻瀆聖名與營中爭鬥;破壞神所賜群體安息的警告,以及公義審判的原則。2026利24:10-23
20260923晨禱
主題:褻瀆聖名與營中爭鬥;破壞神所賜群體安息的警告,以及公義審判的原則。
2026利24:10-23
【利廿四10】「有一個以色列婦人的兒子,他父親是埃及人,一日閒遊在以色列人中。這以色列婦人的兒子和一個以色列人在營裡爭鬥。」
【利廿四11】「這以色列婦人的兒子褻瀆了聖名,並且咒詛,就有人把他送到摩西那裡。(他母親名叫示羅密,是但支派底伯利的女兒。)」
【利廿四12】「他們把那人收在監裡,要得耶和華所指示的話。」
【利廿四13】「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利廿四14】「『把那咒詛聖名的人帶到營外。叫聽見的人都放手在他頭上;全會眾就要用石頭打死他。 」
【利廿四15】「你要曉諭以色列人說:凡咒詛神的,必擔當他的罪。」
「咒詛神」是大罪(十八21),但這個「咒詛聖名的人」(14節)並不是真正的以色列人,所以摩西不敢替神作決定,而是等候神,「要得耶和華所指示的話」(12節)。
神清楚地指示:「凡咒詛神的,必擔當他的罪」,不管那人是以色列人還是外邦人。因為神是全地的主,不管人承認還是不承認有神,全地的人都逃不過神的鑒察和審判。
犯罪者的母親叫「示羅密」(11節),意思是「和平的」,但她的兒子卻與以色列人爭鬥;犯罪者的外祖父名字叫「底伯利」(11節),意思是「我的話」,但他的後代卻口出褻瀆神的咒詛話。
聖靈特地記下了這位母親和外祖父的名字,提醒歷世歷代的母親注意:當教導兒女敬畏神,不但要有屬靈的外面,更要有屬靈的實際,「就可以救他的靈魂免下陰間」(箴二十三14)。
「叫聽見的人都按手在他頭上」(14節),象徵聽見的人將褻瀆咒詛的責任歸與說話的人,表明與這罪無關(申二十一6)。
「用石頭打死他」(14節)是團體性的處死方法,用來懲罰影響整個團體的罪行(二十2;二十27),每個被影響的人都必須參與。
但是要斷定哪塊石頭導致罪犯死亡是不可能的,因此沒有一個人需要為這死亡負責。聖經記載了七次用石頭處決:
褻瀆主名的人(16節),
干犯安息日的人(民十五36),
亞干(書七25)不順從神的人,
亞多蘭(王上十二18),
背景:所羅門死後,羅波安王不肯減輕百姓勞役,十個支派宣告叛離。羅波安差掌管服苦之人的亞多蘭去處理百姓,以色列人就用石頭把他打死,羅波安趕快逃逃回耶路撒冷。
1. 亞多蘭本身沒有犯罪,沒有觸犯石刑的律法條文。
他是王室勞役的總督,過去長期負責強迫勞工,是百姓壓迫記憶的象徵人物。
2. 這是民眾憤怒暴動,群眾私刑,不是依法的法庭審判。
百姓不是按律法審問定罪,看見他,就把對王的怨氣全部發洩在他身上,用石頭打死。
3. 屬靈提醒:
一個人即使只是體制的執行者,也會承擔制度惡果;百姓的憤怒,有時會錯殺無辜。
拿伯(王上二十一13),
背景:亞哈王想要拿伯的祖傳葡萄園,拿伯依據律法不肯出賣祖產。耶洗別就假借王的權威,寫信給城中長老,安排兩個匪徒作假見證,控告拿伯「謗瀆神與王」,然後把拿伯拉到城外石頭打死,亞哈就霸佔葡萄園。
1. 拿伯是義人,完全無罪。
耶洗別非常熟識摩西律法:死罪需要兩個見證人、宣告禁食、公開審理、城外石頭處決,她把律法的程序全部模仿一遍,用合法的形式,做非法的謀殺。
2. 控告的罪名:「謗瀆神和王」,按利未記24章,褻瀆神本來就是石頭打死的罪。
耶洗別利用律法本身,製造冤案。
3. 屬靈重點:
律法的條文可以被權勢濫用;外在程序正確,內心卻充滿罪惡。
拿伯死,不是因為他犯罪,是因為他不肯向世俗權力妥協,守住神的產業原則。
撒迦利亞(代下二十四21),
背景:約阿施王早年在大祭司耶何耶大引導下事奉神;耶何耶大死後,王與百姓轉去拜偶像。撒迦利亞受神差遣,站在聖殿中責備百姓離棄耶和華,眾人就奉王的命令,在神的殿院內用石頭打死他 。
1. 撒迦利亞是神的先知,說的是神的話,沒有罪。
百姓石頭打先知,是拒絕神的警告,攻擊神的使者。
2. 地點極其嚴重:就在聖殿院內。
本該是敬拜、聽神話語的地方,卻在這裡殺害神的僕人,代表全體百姓徹底背約。
3. 屬靈重點:
當人心已經厭煩神的話,就會把傳真理的人,當作敵人;甚至假借群眾的力量,用群眾的手除去警告自己的聲音。耶穌在馬太23章,就引用這件事,責備世代殺害先知的罪。
司提反(徒七58)為主殉道。
總結屬靈原則
1. 石頭打死,不等於這個人有罪。
石刑是神頒布給會眾的死刑制度,但人會濫用:暴動可以用、權貴可以偽造證據用、背約的百姓可以用來對付神的僕人。
程序對,不代表判斷是公義。
2. 三個人都是無辜流血,預表舊約歷史一個重複的現象:
神的僕人,常常不是因為自己作惡而死,而是活在一個墮落的群體、墮落的權勢之下,因持守真理而受害。
3. 新約對照:
耶穌說「從亞伯到撒迦利亞的血,都要歸到這世代」(太23:35),把舊約無辜殉道者的血,連結到拒絕基督的世代。
【利廿四16】「那褻瀆耶和華名的,必被治死;全會眾總要用石頭打死他。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他褻瀆耶和華名的時候,必被治死。」
利廿四16,這就好像你在哪一個國家生活,就必須遵守那一國家的法令,若違法就要被抓被罰。主耶穌已經擁有天上地下一切的權柄,在福音時代,不聽勸的,神還法外施恩;到耶穌再來,神的國降臨地上,就變成強制執行,在沒有寬裕的空間了。信主的得永生;不信主的,在恩典之外,結局就是焚燒直到永遠。
【利廿四17】「打死人的,必被治死;」
【利廿四18】「打死牲畜的,必賠上牲畜,以命償命。」
【利廿四19】「人若使他鄰舍的身體有殘疾,他怎樣行,也要照樣向他行:」
【利廿四20】「以傷還傷,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他怎樣叫人的身體有殘疾,也要照樣向他行。」
【利廿四21】「打死牲畜的,必賠上牲畜;打死人的,必被治死。」
【利廿四22】「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同歸一例。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利廿四23】「於是,摩西曉諭以色列人,他們就把那咒詛聖名的人帶到營外,用石頭打死。以色列人就照耶和華所吩咐摩西的行了。」
在前一章,神指示了蒙城「耶和華的節期」(二十三2)的安息日;在下一章,神將指示更深的安息:「安息年」(二十五6)和「禧年」(二十五10);而本章1-8節,神指示了祭司在安息日的職責(8節)。
當神不住地指示安息的時候,卻出現了一個讓人不能安息的聲音:有人「褻瀆了聖名,並且咒詛」神(11節)。
正如神允許發生金牛犢事件(出三十二4)、獻凡火(十1)、破壞安息日(民十五32),神也允許這件事來打岔,為要藉著對這件事的判決來表明,人要得著真正的安息,必須有三個條件:
敬畏神、
互相尊重、
互不虧欠(16-23節),缺一不可。
歷史證明,雖然遠離神的人嘗試了各種各樣的社會制度,試圖實現互相尊重、互不虧欠的理想,但如果不首先敬畏神,結果總是事與願違,不能帶來安息。
16-23節採用回文(Concentric pattern or palistrophe)的修辭技巧,前後對稱、首尾呼應,並且用「死」字串起來,結構如下:
宣告對褻瀆者的判決——耶和華吩咐用石頭打死褻瀆者(16節)。
全地的人都要接受神的鑒察和審判——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16節)。
敬畏神,也必須尊重照著神形象所造的人——打死人的,必被治死(17節)。
尊重人,就不能虧欠人——打死牲畜的,必賠上牲畜(18節)。
虧欠別人,結果是自己受虧損——他怎樣行,也要照樣向他行(19節)。
重申虧欠別人,結果是自己受虧損——他怎樣叫人的身體有殘疾,也要照樣向他行(20節)。
重申尊重人,就不能虧欠人——打死牲畜的,必賠上牲畜(21節)。
重申敬畏神,也必須尊重照著神形象所造的人——打死人的,必被治死(21節)。
重申全地的人都要接受神的鑒察和審判——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22節)。
執行對褻瀆神者的判決——以色列人照耶和華所吩咐的,用石頭打死褻瀆者(23節)。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20節)並非鼓勵報私仇,而是司法公正的原則,比喻懲罰要與罪行相稱,不可過分、也不可過松。
因此,猶太傳統並沒有按字面來進行報復,而是傷人的可用適當的財物作賠償(出二十一26-27),但「打死人的,必被治死」(17、21節),不能以贖價代替,這些都是司法審判的結果,不是由受害家人來執行的。
新約時代,有人把司法公正的原則當作人際關係的原則,所以主耶穌親自解釋:「你們聽見有話說:『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只是我告訴你們,不要與惡人作對」(太五38-39),表明「以眼還眼,以牙還牙」是司法公正的原則,並非人際關係的準則,司法公正是神審判的事。
神的百姓人際關係的原則是:「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人」(路六31),「你們不要論斷人,就不被論斷;你們不要定人的罪,就不被定罪;你們要饒恕人,就必蒙饒恕」(路六37)。
從利24:10-23,看神的安息與這些事的關係,這些事為什麼會干擾神賜的安息。
利24:10‑23|褻瀆、爭鬥、傷害,為什麼干擾神所賜的安息
本章文學結構是對照:
24:1‑9聖所的安息與相交:金燈臺常常點著、陳設餅每安息日更新,代表神同在、立約相交、全營活在神的安息底下。
緊接著 24:10‑23發生營中爭鬥、褻瀆聖名、傷人害命的判例。
神給以色列的安息,不只是每週停止工作的安息日;更是立約群體的安息:與神和好、人與人和好,營中充滿神的聖潔與公義。
安息不是沒有事情發生,而是活在神的秩序裡;一旦破壞神的秩序,安息就被打擾。
一、先認識舊約兩層的「神的安息」
1. 禮儀的安息(安息日、贖罪日):停止自己的勞碌,承認神的完工,人不再靠自己掙扎。
2. 群體的安息(營中安息):神住在他們中間,百姓彼此相和、尊重神的聖名、尊重人的生命,公義運行,整個營地活在神的同在底下。
利24前半,金燈臺、陳設餅,就是這個安息的記號:燈光代表神同在,陳設餅每安息日擺設,代表十二支派與神維持立約的相交,這是安息的正向樣貌。
二、三件會干擾神安息的行為(24:10‑23)
1. 營裡的爭鬥(v10)
事件起頭:一個半埃及血統的青年,和以色列人在營中爭鬥打架。
- 營是神同在的聖地,本該是和睦相處的地方;爭鬥是肉體的爆發,人與人之間的關係破裂。
- 爭鬥不只是兩個人的吵架,會擴散:紛爭、怒氣蔓延,破壞群體的和平。
安息的基礎是人與人和好;人與人彼此敵對,神的安息在群體當中就被打擾。
這場爭鬥繼續升級,就引出更嚴重的罪:褻瀆聖名。
2. 褻瀆、咒詛神的聖名(v11‑16)
爭吵當中,他出口褻瀆耶和華的名。
1. 安息最核心的根基,是承認神的聖潔、尊榮祂的名(主禱文「願人都尊你的名為聖」)。
2. 褻瀆,等於在神同在的營地裡,踐踏神的權威與聖名。
聖所有金燈臺見證祂的同在;但是營中卻有人咒詛祂的名。
神的名被輕慢,人跟神之間立約的關係就破裂;人跟神破裂,就不可能活在神的安息裡面。
3. 這罪無分本地人、寄居的,一律同等標準(v22),因為只要住在神的營中,就要活在祂聖潔秩序底下 。
3. 殺人、傷害鄰舍、損害生命(v17‑21,以眼還眼的條例)
緊接褻瀆的判例,神頒布生命、傷害的律:
- 打死人的要處死;傷害鄰舍,要按他所做的報應。
神的安息,同時保護人的生命尊貴。
安息不是消極不做工;乃是尊重神(尊祂的名),也尊重神所造的人(尊重生命)。
若是暴力、傷害、奪取生命,就直接摧毀群體安息的根基。
三、為什麼這些會打擾神的安息?四個屬靈邏輯
1. 神的安息建立在雙重和諧:與神和好,並且人與人和好。
只講個人禮拜、守安息日,但是心中充滿怒氣、跟人爭鬥、輕慢神的名,這是分裂的信仰。
與神的相交(金燈臺、陳設餅),一定要對應到群體生活。營內的罪,會玷污整個立約群體,打斷神所賜的安息。
2. 安息是活在神的秩序裡,不是一種情緒感覺。
不是心裡平靜就叫安息;違背神公義、聖潔的秩序,就算你沒有情緒躁動,實際上已經離開安息。
爭鬥、褻瀆、傷害,就是破壞神設立的秩序。
3. 罪有傳染性,會擴散,擾亂全營的安息。
這件事不是兩個人的私人吵架;發生在營中,眾人聽見褻瀆。所以聽見的人要按手在他頭上,把罪歸回犯罪者本人,再帶到營外處置。
目的:把會污染全營的罪隔絕出去,使群體可以重新回到神的安息與聖潔之中。
4. 正向的敬拜,不能抵銷生活裡的破壞。
聖所有金燈臺常常點著、每安息日擺陳設餅;但是如果營中充滿爭鬥、褻瀆、傷害,就算聖所的禮拜照做,立約的安息仍然被干擾。
禮儀的完整,不能補償生活當中對神與對人的破壞。
四、對照前面你讀過的經文:亞多蘭、拿伯、撒迦利亞被石頭打死
利24告訴我們:石頭打死,是把破壞神聖潔秩序的罪隔絕,維護神群體的安息。
但是人墮落以後,會濫用這個制度:
- 亞多蘭:群體暴動,私刑,不是維護神公義,而是洩憤,破壞真正的安息。
- 拿伯:權貴偽造罪名,假借石刑除去義人,扭曲公義,全國的安息被罪破壞。
- 撒迦利亞:百姓厭惡神的責備,殺先知,在聖殿院內犯罪,整個民族離開神的安息。
重點區分:
神設立石刑,目的是除去罪、恢復群體安息;但是墮落的人,可以拿同一個制度,去製造罪,摧毀安息。
五、新約屬靈應用
1. 基督徒的安息(來4),不只是個人內心的平靜;也包含教會群體:
教會若充滿紛爭、毀謗、輕慢神的話語、彼此傷害,就算聚會熱鬧,也會干擾神的安息。
2. 真安息有兩面:
向上:尊榮神的名,不輕慢祂;
向旁邊:追求與眾人和睦,不製造爭鬥與傷害。
兩面缺一不可。
3. 禮拜、靈修、聖經讀得再多,若放任心中的怒氣、詆毀、輕慢神,就會活在「儀式還在,安息卻已經失去」的狀況。
濃縮讀經筆記
1. 利24章結構對照:1‑9節金燈臺、陳設餅,是神同在、群體活在神安息的正向記號;10‑23節講營中爭鬥、褻瀆聖名、傷人害命,這些行為會干擾神的安息。
2. 神給的安息有兩層:禮儀安息(停止自我勞碌)、群體安息(與神、與人雙重的和睦,活在神公義聖潔的秩序)。
3. 爭鬥破壞人與人的和睦;褻瀆神的名破壞人與神的關係;暴力傷害踐踏神所造人的尊貴;三者都打亂神的秩序,擾亂群體的安息。
4. 石刑原本是神用來隔絕污染、恢復營地聖潔與安息;但墮落的人會濫用同一個制度,施行私刑、陷害義人,反而摧毀公義與安息。
5. 新約提醒:信仰不能分割,向上的敬拜,一定要伴隨對弟兄姊妹的和睦;教會的安息,同時需要神的聖潔與群體的公義。
繼續問,這種安息與新約裡,面對風暴和困難,心裡仍然依靠主而有安息,有什麼關係?
舊約營地的群體安息 vs 新約在風暴困難中心裡的安息
先做簡要回顧:
利24的安息,是立約群體層面的安息:外在秩序、營地聖潔、人與神、人與人和睦。
當爭鬥、褻瀆、傷害發生,是外在環境、群體關係被罪破壞,整個社群失去安息。
而新約耶穌與希伯來書講的安息,很多時候是:外在風暴、苦難、環境完全沒有改變,但內心仍然有安息。
二者不是兩種不相干的安息,是同一個安息的兩個維度:客觀的神的秩序,與主觀人裡面的領受。
一、兩者的相同根基:安息的源頭都是神,不是環境
1. 舊約利未記的安息:
安息不是「營地沒有麻煩事」,而是活在神設立的聖潔公義秩序之下。
就算有爭執傷害發生,神頒布判斷、除去污染,目的是讓群體重新回到神的秩序,得回安息。
安息根基是神的聖潔公義,不是百姓環境一帆風順。
2. 新約風暴中的安息(可4:37‑41;來4;太11:28‑30)
門徒面對海浪翻騰,環境完全險惡;耶穌在船尾睡覺,後來門徒也可以在驚濤之中有安息。
這時外在的風暴並沒有立刻消失,內心安息的來源,是相信神掌權,不是因為風浪止息。
共通核心:安息不靠環境完美,安息靠神自己與祂的秩序。
二、重要差別(必須分清楚,才不會混淆)
1. 層面不同
- 利24的安息:主要是「群體、外在層次」的安息
指整個營地的生活秩序、人際、公義被維護。
罪是發生在人與人之間,污染整個營;當暴力、褻瀆在群體擴散,就算某一個個人心境平靜,整個群體仍然失去安息。
例如:就算你個人很敬虔,但營中充滿詭詐、殺害、爭鬥,群體的安息已經被破壞。
- 新約風暴中的安息:主要是「個人心靈層次」的安息
外在環境可以是風暴、逼迫、苦難、人對付你;群體環境可能依舊混亂,但個人的靈可以依靠主,不被環境吞沒。
保羅在監牢裡可以有安息喜樂,可是監牢這個外在環境、不公義的群體制度並沒有改變。
2. 觸發破壞的來源不一樣
- 利24:安息被破壞,來自群體中罪的爆發:爭鬥、褻瀆、傷害、不公義。
罪污染社群,需要公義判斷、隔絕罪惡,使群體重回秩序。
- 新約信徒面對的風暴困難:
有一部分是罪帶來的(人陷害、教會紛爭);也有一部分是這個墮落世界本來就有的苦難、試煉,不是你或群體犯了特定的罪才發生。
例如:自然災害、疾病、受逼迫,環境是惡的,但不是因為教會發生某件罪案才引發。
此時沒有辦法透過「處置某個罪人」來讓環境立刻平靜,只能在惡劣環境裡面,依靠神領受內心安息。
3. 解決的方式不同
- 舊約營地安息被破壞:
需要執行公義、除去罪的污染,外在的秩序被修復,群體的安息才會恢復。
如果罪留在營中不作處理,群體就沒有安息。
- 新約心裡的安息,面對風暴:
不一定要改變外在環境,就可以先擁有內心的安息。
不是先等風浪平息,才可以安息;是信靠掌風浪的主,在風浪之中進入安息。
當然,若是環境是罪與不公義,信徒仍然要追求公義、修復關係;但公義還沒有實現之前,心裡依然可以依靠主得安息。
三、二者的連結:完整的安息,兩者都要有
信徒完整的安息,不是只有其中一項。
1. 第一:個人內心在主裡的安息(新約風暴中的安息)
就算周遭混亂、受虧損、被人傷害,我的心不驚慌,依靠主。
這是我個人跟神之間可以領受的,不受外在條件完全綁住。
2. 第二:仍然要追求群體的安息(舊約利24的原則延續到新約)
個人內心有安息,不代表可以容忍教會、群體之中的爭鬥、毀謗、不公義繼續擴散。
就如希伯來書、加拉太書、哥林多書信:
保羅教導信徒在苦難中要心裡安穩,同時也責備教會的紛爭、罪惡,要求要處理,不能放任。
一個常見的錯誤:
「我心裡依靠主就好了,教會裡的紛爭、傷害不用處理」。
這是把新約心靈的安息,拿來廢掉舊約群體安息的原則。
個人可以在不公義環境有內心安息,但群體的罪仍然要面對處理,不然群體就失去神所要的安息。
另外一個錯誤:
「一定要環境、人際全部都好了,我心裡才能安息」。
這是拿舊約群體安息的條件,來綁架新約個人的信心;風浪未止,心仍可以安息。
四、結合你前面讀的案例(亞多蘭、拿伯、撒迦利亞)
拿伯被陷害、撒迦利亞被石頭打死:
1. 整個國家群體層面:公義被破壞,全國失去神的群體安息。(利24的邏輯)
2. 但就拿伯、撒迦利亞個人:他們在神面前仍然有信心的安息,雖然環境完全惡劣,甚至付上生命代價。(新約風暴之中安息的邏輯)
也就是:外在群體可以因罪而大混亂,但義人個人的心靈,仍然可以投靠神而得安息;可是這不代表那個群體的罪就變成合理。
五、新約應用
1. 遇到困難、風暴、人虧負你:
不要等環境改好才安息;先學習在主裡領受內心的安息。
2. 但如果是教會、群體中出現爭鬥、毀謗、不公義:
不要只用一句「我心裡有安息」,就不去面對、處理群體的罪。
個人可以有內心平安,同時仍要追求教會活在神的公義聖潔裡,修復群體的安息。
3. 真正的信心:
內心不被風暴吞沒,同時不對罪與不公義麻木。
濃縮讀經筆記
1. 利24的安息重點是群體、外在秩序的安息:營中發生爭鬥、褻瀆、傷害,污染社群,需要執行公義除去罪,群體才能恢復安息。
2. 新約風暴中的安息,重點是個人心靈層次:外在困境、風暴不一定改變,依靠神就可以有內心安息。
3. 相同根基:兩種安息都源於神,不是依靠環境完美。
4. 區分兩個迷思:
① 不要以為一定要人際、環境全部妥當,心才能安息;
② 也不要以為只要自己心裡平安,就可以放任群體的罪惡不去處理。
5. 完整的信心:個人在苦難中持守心裡的安息,同時仍追求群體活在神的公義聖潔,恢復群體的安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