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聖出於神的主動,人以順服回應;刑罰為潔淨聖所與保守成聖地位。2026利20:1-16

20260913晨禱
主題:成聖出於神的主動,人以順服回應;刑罰為潔淨聖所與保守成聖地位。
2026利20:1-16

【利二十1】「耶和華對摩西說:」

【利二十2】「『你還要曉諭以色列人說:凡以色列人,或是在以色列中寄居的外人,把自己的兒女獻給摩洛的,總要治死他;本地人要用石頭把他打死。」

【利二十3】「我也要向那人變臉,把他從民中剪除;因為他把兒女獻給摩洛,玷污我的聖所,褻瀆我的聖名。」

神「住在以色列人中間,作他們的神」(出二十九45),因此凡是神百姓居住的地方,都是有神同在的「聖所」。任何人在神的「聖所」向偶像獻祭,就是玷污了神的「聖所」,褻瀆了神的「聖名」,所以神必然要維持這地的潔淨。

「摩洛」(2節)可能是迦南各種假神的通稱,迦南人常常將兒童或嬰孩當作祭品獻給偶像(十八21;申十二31)。神已經頒布過懲治殺人罪的典章(出二十一12-13),2-5節的刑罰並不是針對殺人罪,而是為了潔淨神的「聖所」。

「用石頭打死」(2節)是當時最常見的死刑。律法中「要用石頭打死」的罪包括:

1. 「把自己的兒女獻給摩洛」(2節)、
2. 「交鬼的或行巫術的」(二十27)、
3. 「咒詛聖名的」( 二十四14 )、
4. 不守安息日( 民十五35 )、
5. 拜偶像和引誘人拜偶像(申十三10;十七5)、
6. 「頑梗悖逆的兒子」(申二十一21)、
7. 「行淫」(申二十二21、24)。

這些罪都有很強的傳染性,如果不及時根除,必然會拖累神的百姓失去團體的見證。

神審判的原則是一人做事一人當,「誰得罪我,我就從我的冊上塗抹誰的名」(出三十二33),「凡被殺的都為本身的罪」(申二十四16)。但神的刑罰目的卻要使百姓都受警戒,所以必須公開進行行刑,「在本民的眼前被剪除」(17節);並且要由百姓一起執行,「本地人要用石頭把他打死」(2、27節)。這樣,「別人聽見都要害怕,就不敢在你們中間再行這樣的惡了」(申十九20)。

十誡中的「不可殺人」(出二十13)並非禁止一切死刑,而是不允許人搶奪神掌管生命的權柄。
生命的源頭是神,「賞賜的是耶和華,收取的也是耶和華」(伯一21),只有神有權取走人的生命。

為了制止罪惡和謀殺,神也頒布了死刑(利二十10;民三十五30),但為了避免濫用死刑,神對死刑極為謹慎,專門設立了逃城(民三十五10-15)。

在神所頒布的刑罰中,根本就沒有以維護政權、等級制度為目的死刑,也沒有根據人的身分、性別而區別對待,神百姓的生命在神面前一律平等,這些在其他古代文明的刑法中都很罕見。

圖:對比一下摩西律法中的刑罰與中國同一時期夏、商、周的刑罰,就可以看出神「祭司的國度」與人間的「禮儀之邦」的區別。
https://cmcbiblereading.com/wp-content/uploads/2018/05/torah-vs-ancient-chinese-law.jpg


【利二十4】「那人把兒女獻給摩洛,本地人若佯為不見,不把他治死,」

【利二十5】「我就要向這人和他的家變臉,把他和一切隨他與摩洛行邪淫的人都從民中剪除。」

「佯為不見」(4節)原文是「掩目不看」,即故意為犯罪者遮掩罪行。所以那些「本地人」(4節)和「他的家」(5節)都是同謀,是「隨他與摩洛行邪淫的人」(5節),個人的罪已經變成了團體的罪,神會親自將他們從自己的百姓中「剪除」。

雖然神嚴令禁止,但後來以色列人還是隨從這樣的惡俗( 王下二十三10 耶七31;結十六21)。人若裡面沒有神的生命,再好的律法也沒有辦法堅持。「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羅三20)。


【利二十6】「『人偏向交鬼的和行巫術的,隨他們行邪淫,我要向那人變臉,把他從民中剪除。」

【利二十7】「所以你們要自潔成聖,因為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利二十8】「你們要謹守遵行我的律例;我是叫你們成聖的耶和華。」

「你們要自潔成聖」(7節)直譯是「你們要分別自己為聖,而你們要聖潔」。神的百姓之所以要「自潔成聖」的原因,是因為「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7節),祂是聖潔的神。

神不但是百姓「成聖」的原因,也是「成聖」的能力。神的百姓之所以能「自潔成聖」,依靠的是「叫你們成聖的耶和華」。
神不但要求我們成聖,並且供應、扶持我們,藉著萬事互相效力,包括管教和刑罰,使我們得以「成聖」。我們「謹守遵行」神的話語,是為了讓神工作的果效能顯明在我們的身上。

「叫你們成聖」原文是強調語態(Piel stem),表明「成聖」是持續的行動,也表示始終保持「聖」的狀態。因此,神不是應許一次就使人達到完美的「聖潔」,而是應許保守祂的百姓分別為聖的地位,並在生活中一直不斷地使人更加「成聖」更多分別為聖歸神。


問題,利二十8「你們要謹守遵行我的律例;我是叫你們成聖的耶和華」與新約「成聖」的道理相同嗎?如何運作的?神的恩典在哪裡?人的配合在哪裡?人的配合有功勞嗎?

利未記二十:8 與新約成聖對比
 
利二十8:「你們要謹守遵行我的律例;我是叫你們成聖的耶和華。」
 
一、舊約這節經文的本義
 
1. 主動者是神:我是叫你們成聖的耶和華
成聖的源頭、權能出自耶和華,不是人靠自己把自己變聖。祂揀選以色列作為分別歸於祂的百姓,成聖根基是揀選與立約,不是人的行為夠好才配成為聖民。
2. 人的回應:你們要謹守遵行我的律例
已經被神分別出來的百姓,用順服律法來回應神的揀選。
舊約的成聖,有兩個層次:
 
- 地位上的成聖:因立約,整個民族被分別歸神,客觀身分就是聖民。
- 生活上的成聖:遵守律例,把身分活出來;若悖逆,會失去團契、受審判,但不會取消神立約的揀選。
 
舊約沒有基督十字架的救贖與內住聖靈。律法是外在規範,透過祭物贖罪,人靠肉體努力遵行,時常失敗;律法本身不能改變人的內心,只能界定聖與俗、潔與不潔。
 
二、與新約成聖道理:相同點、相異點
 
相同點
 
1. 成聖的源頭都是神,不是人自我修煉
舊約:「我是叫你們成聖的耶和華」
新約:帖後二13「神從起初揀選你們,藉著聖靈得成聖」;來十三12「耶穌要藉著自己的血,叫百姓成聖」。
 
無論新舊約,成聖起點永遠是神的主動,不是人先做好,神才接納。
 
2. 地位成聖在先,生活順服在後
先被神分別歸屬於祂,之後才要求活出聖潔的生活;不是靠順服換取被接納。
3. 成聖包含「分別出來歸給神」的核心定義,脫離世俗的生活模式,專一歸向耶和華。
 
相異點(關鍵差別)
 
1. 舊約:外在立約地位;新約:基督一次完成客觀地位成聖
舊約以色列民族集體被立約分別,但個人的罪需要不斷獻祭補償,內心並沒有被更新。
新約信徒:蒙恩那一刻,因基督的血,就已經客觀地位成聖(一次永遠完成)(林前一2;來十10)。這是十字架已經成就的事,不靠自己行為。
2. 動力來源不同
舊約:律法寫在石板上,人靠肉體意志去守,聖靈並不內住每一個百姓。
新約:聖靈住在信徒裡面,把神的律法刻在心版(來八10),有內在的推動力,不只是外在條文壓力。
3. 過程結果不同
舊約遵行律法,維持在約中的團契;失敗就要藉祭物補贖,沒有內在生命得勝的确據。
新約的過程成聖(實際生活越來越聖潔)是一生漸進的過程,直到見主才完全成聖。
 
三、如何運作?恩典、人的配合、配合是否有功勞?
 
1. 神的恩典(絕對優先,起點與能力都來自祂)
 
1)地位成聖完全是恩典:基督在十字架一次獻上,使我們被分別歸神,這部份完全沒有任何人的貢獻。
2)過程成聖的能力也是恩典:聖靈內住、光照、管教、供給力量,使人有願意順服的心志。
 
如同利二十8,「我是叫你們成聖的耶和華」,新約繼承這個真理:能成聖,根源是神,不是人。
 
2. 人的配合(人的責任,但不是功勞)
 
新約同樣有「你們要成為聖」的命令(彼前一15),就像舊約「你們要謹守遵行我的律例」。

人的配合包含:
 
- 藉著道與聖靈,選擇順服,拒絕肉體;
- 禱告、讀經、參與教會,拒絕罪的生活模式;
- 聖靈提醒時,願意悔改、離開惡事。
 
重點:人可以抗拒聖靈,也可以順服聖靈;神不強迫人的意志,因此有我們回應的責任。
 
3. 人的配合,是否帶有功勞?
 
沒有任何功勞,不能賺取救恩,也不能賺取成聖的地位,但是能夠證明你「現在」處於成聖的窄路上。
 
邏輯:
 
1. 連那個「願意順服的心」,本身也是神恩典先動工的結果(腓二13:因為你們立志行事,都是神在你們心裡運行)。
2. 人的順服只是接受神已經預備好的恩典,不是做功德跟神交換。
3. 就算人盡力配合,今世仍然會有殘餘的肉體,無法達到完全;人的順服不會成為向神誇口的資本,只會看見神的憐憫。
 
對比利未記二十章8:舊約百姓遵行律例,不是靠守律法賺取「成為聖民」的身分;身分是神給的,順服是回應與證明。新約也是同一個邏輯:成聖地位是基督恩典所賜,人的順服是對恩典的回應與身份證明,不是獲得恩典的代價。
 
簡短總結
 
1. 核心原則相同:成聖出於神的主動揀選,人以順服作回應。
2. 差別在中介:舊約透過立約、律法、祭物;新約透過基督十字架與內住聖靈。
3. 恩典:地位成聖一次成全,聖靈供給成聖的一切能力。
4. 人的配合:有責任選擇順服,但這回應本身也是恩典帶出來的果子,沒有功德,不能向神誇口。
 

第十八和十九章頒布了關於神百姓道德行為的潔淨條例,但神在本章只頒布了違反其中一部分條例的刑罰。這些刑罰的目的並不是為了伸張公義而報應,而是為了保守百姓在「成聖」的地位上,潔淨神的「聖所」(3、22節)。

「因為主所愛的,祂必管教」(來十二6),所以神要以「治死」(4節)、「剪除」(5節)、「無子女」(20節)為刑罰,「使你們中間免去大惡」(14節),使他們能「自潔成聖」,「免得你們玷污那地的時候,地就把你們吐出」(十八28)。


【利二十9】「凡咒罵父母的,總要治死他;他咒罵了父母,他的罪(原文是血;本章同)要歸到他身上。」

「咒罵」原文的意思不是一時衝動罵人,而是懷著怨毒的心「咒詛、藐視」。父母是神在家裡所設立的權柄,咒詛父母就是褻瀆神,「必要把他治死」(出二十一17)。

「他的罪要歸到他身上」原文是「他的血要歸到他身上」,意思就是死刑。


【利二十10】「『與鄰舍之妻行淫的,姦夫淫婦都必治死。」

神並沒有按照本節的條例懲罰大衛的姦淫和殺人罪(撒下十二7-14),主耶穌也沒有按照本節的條例處死犯姦淫的婦人(約八1-11)。
因為本章所有刑罰的目的都是為了管教、潔淨神的百姓,而不是按公義報應,正如神所宣告的:「惡人死亡,豈是我喜悅的嗎?不是喜悅他回頭離開所行的道存活嗎」(結十八23)。

神與審判官的不同
神要求審判官「不可行不義;不可偏護窮人,也不可重看有勢力的人,只要按著公義審判」(十九15),賠償也必須準確、公正(六1-5),但神的刑罰卻往往是憐憫多過公義(出三十四6-7):「祂不長久責備,也不永遠懷怒。祂沒有按我們的罪過待我們,也沒有照我們的罪孽報應我們」(詩一百零三9-10)。

先知約拿明白神施刑罰的原則,所以說:「我知道你是有恩典、有憐憫的神,不輕易發怒,有豐盛的慈愛,並且後悔不降所說的災」(拿四2)。以斯拉也向被擄回歸的百姓清楚地宣告:「祢刑罰我們輕於我們罪所當得的」(拉九13)。


【利二十11】「與繼母行淫的,就是羞辱了他父親,總要把他們二人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利二十12】「與兒媳同房的,總要把他們二人治死;他們行了逆倫的事,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利二十13】「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利二十14】「人若娶妻,並娶其母,便是大惡,要把這三人用火焚燒,使你們中間免去大惡。」

【利二十15】「人若與獸淫合,總要治死他,也要殺那獸。」

【利二十16】「女人若與獸親近,與它淫合,你要殺那女人和那獸,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9-16節是婚姻家庭的罪中最嚴重的,會面臨最嚴厲的刑罰「治死」。婚姻家庭是「祭司的國度」(出十九6)中最基礎的組成部分,也是撒但藉著肉體的情慾首先攻擊的對象。

最基礎的部分垮了,整個「祭司的國度」也就垮了。因此,神的百姓保守自己婚姻家庭的潔淨,不只是個人的道德倫理,而是關係到「祭司的國度」的團體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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