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潔的完整內涵:得救與成聖不可分割,聖潔落實在家庭、財物、審判、待人相處,最終以愛人如己作為具體的實踐。2026利19:1‑18

20260911晨禱
主題:聖潔的完整內涵:得救與成聖不可分割,聖潔落實在家庭、財物、審判、待人相處,最終以愛人如己作為具體的實踐。
2026利19:1‑18
 
【利十九1】「耶和華對摩西說:」
 
【利十九2】「『你曉諭以色列全會眾說:你們要聖潔,因為我耶和華——你們的神是聖潔的。」
 
「聖潔」原文是「聖 קָדַשׁ」,意思是分離出來、單單歸於神。重點在於「這個人主權的歸屬是神」是說明「這個人是屬於神的」,因此,祭司與拿細耳人無論品行如何,都是「聖」的;哥林多教會的信徒道德有問題,但也叫做「聖徒」(林前一2)。
外邦人也使用這個詞,迦南人把他們的廟妓也叫做「聖妓」。
 
然而,從本章開始,神宣告屬祂的百姓不但「歸我為聖」(二十26),道德和行為也應該「與萬民有分別」(二十26)。「因為我耶和華——你們的神是聖潔的」,屬神的百姓應當行出「聖潔」的神所行的,活出神的性情。
 
「你們要聖潔」也是神對新約信徒的要求(彼前一15‑16),因為「非聖潔沒有人能見主」(來十二14)。
 
問題,利十九2,說明「成聖」「聖潔」「分別為聖」「分別為聖歸神」「生命的改變」「順服」「活出神的性情」互相關係。
 
這抓住了原文核心。利未記19章的奧妙正在於:「分別」是根基,「道德」是必然的流露,二者不是割裂的,而是因果遞進的關係。讓我為你梳理這六個概念的邏輯鏈:
 
1. 源頭與根基(地位層面)
 
「分別為聖」 與 「分別為聖歸神」
這是神主動的行動。原文קָדַשׁ確指「從世俗中切割出來,單單歸屬神」。以色列人被揀選,哥林多人被呼召,都是地位上的聖潔——無關品行,純粹因「歸屬關係」而成聖。這是白白的恩典,是出發點。
 
2. 途徑與回應(生活層面)「順服」
 
既然「歸神」,就必須遵行「歸神」的規矩。
利未記19章緊接著列出大量誡命(孝敬父母、不可偷盜、愛鄰舍如己)。順服不是賺取聖潔的代價,而是「歸屬」之後應有的生活邏輯。正如你提的哥林多教會,雖有地位,但若不順服,就會活得「不像聖徒」。
 
3. 本質與彰顯(性情層面)「活出神的性情」 與 「聖潔」
 
這是最關鍵的連結。神說「因為我是聖潔的」——神的「聖」不僅是「分離」,更包含祂本質的純全、公義、慈愛。當以色列人順服誡命(如愛窮人、公平審判),他們就在行為上複製了神的屬性。此時,「聖潔」從靜態的「歸屬」變成了動態的「像祂」。
 
最終的關係圖譜:
 
分別為聖(神主動切割歸己)
→ 分別為聖歸神(確立歸屬目的)
→ 順服(以實際行動回應歸屬關係)
→ 活出神的性情(順服所結的果子,即道德上的純全)
→ 達成「聖潔」的完整意涵(不僅是地位切割,更是生命本質與神重合)這到了新約,主耶穌賜下神兒子的生命之後,才能成全。
 
總結一句話:「歸屬」決定了「身份」,「順服」決定了「狀態」,「像神」決定了「本質」。沒有順服,分別只是空洞的標籤;沒有神的性情,順服只是律法主義。
利19:2的精髓在於:正因為你們是「我的」子民(歸屬),所以你們的行為必須「是我的」樣式(性情)。
 
很多人把「信主得救」與「成聖」分別為兩個不同的主題,各不相干,是有重大錯誤的。
 
核心命題:「信主得救」與「成聖」絕非兩個不相干的主題
 
一、先釐清定義:什麼是「得救」?什麼是「成聖」?
 
「得救」是指因信稱義,脫離罪和死的權勢,與神和好,成為神的兒女。這是因著基督一次完成的救贖工作,凡是真正信祂的人就立即得著,且永遠穩固。
正如以弗所書二章八至九節所說,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這並不是出於自己,乃是神所賜的,也不是出於行為,免得有人自誇。
羅馬書十章九至十節也清楚表明,人心裡相信就可以稱義,口裡承認就可以得救。約翰福音五章二十四節更直接宣告,那聽主話又信差祂來者的,就有永生,不至於定罪,是已經出死入生了。
 
「成聖」則分為兩個層面。
 
第一個層面是地位(理論)上的成聖,指信徒被神分別出來,單單歸屬於神,從而被稱為「聖徒」。
 
這個地位上的成聖是與得救同時發生的,是一次完成且永遠穩固的。正如哥林多前書一章二節所說,信徒是在基督耶穌裡成聖,蒙召作聖徒的。
 
希伯來書十章十節和十四節也明確指出,我們靠耶穌基督只一次獻上祂的身體,就得以成聖,並且祂一次獻祭,便叫那得以成聖的人永遠完全。
 
第二個層面是生活上的成聖,指信徒在每日生活中藉著順服神,活出基督的性情,結出聖潔的果子。
 
這是一個漸進的、持續一生的成長過程。羅馬書六章二十二節說,信徒既從罪裡得了釋放,作了神的奴僕,就有成聖的果子,那結局就是永生。
 
帖撒羅尼迦前書四章三至四節也清楚表明,神的旨意就是要我們成為聖潔,遠避淫行,用聖潔尊貴守著自己的身體。
 
彼得前書一章十五至十六節更呼籲信徒,那召我們的既是聖潔,我們在一切所行的事上也要聖潔。
 
這裡的關鍵重點在於:得救等同於地位上的成聖,這是歸屬關係的建立;而生活上的成聖,則是得救必然的結果與證據,是理論歸屬關係在實際生活中的落實。二者是同一救恩的兩個面向,絕非兩個獨立的主題。
 
二、聖經證明:「得救」與「成聖」是不可分割的整體
 
首先,基督本身就是我們的「得救」和「成聖」。
 
哥林多前書一章三十節說,你們得在基督耶穌裡,是本乎神,神又使祂成為我們的智慧、公義、聖潔、救贖。
 
神並沒有把「救贖」和「聖潔」分開賜給我們;基督同時就是我們的救贖和我們的聖潔。接受了基督,就同時接受了二者,絕不可能只要救贖而不要聖潔,或先拿救贖、再額外追求成聖。
 
希伯來書十章十節和十四節進一步證實,「得以成聖」是基督一次獻祭的果效,與「得救」同步發生,且永遠完全——這是地位的成聖,與得救的確據牢牢綁定,不可動搖。
 
其次,得救的目的,就是為了活出成聖的生活,使神的名得榮耀。以弗所書二章八至十節清楚揭示,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不是出於行為,但同時我們原是神的工作,在基督耶穌裡造成的,為要叫我們行善,就是神所預備叫我們行的。
 
可見得救的終極表現就是「行善(行神的旨意,因為只有神是善的)」,也就是成聖生活的具體表現。如果得救不導向成聖,就違背了神設計救恩的初衷。
 
提多書二章十四節也說,基督為我們捨了自己,要贖我們脫離一切罪惡,又潔淨我們,特作自己的子民,熱心為善。
 
基督捨命贖我們有雙重目的,就是脫離罪惡(得救的面)和潔淨我們、熱心為善(成聖的面)。缺了後者,前者的意義就被閹割了。
 
第三,得救必然結出成聖的果子,否則得救是假的。
 
羅馬書六章二十二節說,你們既從罪裡得了釋放,作了神的奴僕,就有成聖的果子,那結局就是永生。「從罪裡得了釋放」指的是得救,而保羅明確指出,得救之後必然有「成聖的果子」。他不是說「可能有」,而是說「就有」——這是必然的因果關係。
 
約翰壹書三章三節也表明,凡向基督有這指望的,就潔淨自己,像祂潔淨一樣。有得救指望的人,本能地會追求潔淨,也就是成聖,這是新生命的自然流露,如同蘋果樹自然會結果子一樣。
 
雅各書二章十七節和二十六節更直接宣告,信心若沒有行為就是死的,身體沒有靈魂是死的,信心沒有行為也是死的。
 
得救的信心與成聖的行為,如同身體與靈魂——分開就是死亡。沒有行為的「信」,根本不是聖經所說的得救之信。
 
第四、把得救和成聖分開,這個錯誤觀念的形成,是因為人把得救算是一個點,某年某月某日,我受洗信主,我就得救了,因為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
 
這個錯誤在於把「得救」窄化成一個「時間點」(決志、受洗那一刻),忽略了聖經啟示的救恩是立體的、有過去現在未來三重維度:
 
1. 過去:因信稱義,脫離罪的刑罰(弗二8)——這是「點」。
2. 現在:持續被聖靈更新、活出成聖(腓二12「做成得救的工夫」)——這是「過程」。
3. 將來:最終身體得贖、完全像主(羅十三11)——這是「終局」。
 
錯在哪裡?
 
· 把「入門禮」當成「全部救恩」,好像受洗後就與成聖無關。
· 誤解「信而受洗必然得救」——真正的信是持續的信,必然帶來生命的改變(雅二17),不是一次決志就保證一切。
· 受洗是外在記號,不是內在更新的自動保證(徒八13、21‑23的西門就是例證)。
 
常見的錯誤二分法及其危險
 
有一種錯誤觀點認為,既然已經得救了,成不成聖無所謂,反正不會失去救恩。這種看法把得救當作一張「天國入場券」,只求入場,卻完全忽略了得救必然帶來生命的改變。
 
羅馬書六章一至二節嚴厲反駁這種說法:「我們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顯多嗎?斷乎不可!我們在罪上死了的人豈可仍在罪中活著呢?」得救的人已經與罪斷絕了關係,絕不可能繼續活在罪中而毫無成聖的果子。
 
另一種錯誤觀點則認為,成聖是得救之後另外追求的一種「更高境界」,把成聖當作功德或選修課,只有少數特別屬靈的人才需要追求。這種看法否認成聖本來就是救恩的內涵,而不是附加的贈品。
 
哥林多前書一章三十節清楚表明,基督本身就是我們的聖潔,不是救贖之外另外給我們的東西。把成聖當作「更高境界」,等於說基督所賜的救恩是不完全的,還需要人為的努力來補足。
 
還有人主張,得救看信心,成聖看行為,二者分開處理就好了。這種割裂信心與行為的做法,完全違背了雅各書的整全教導。
雅各書二章二十六節明說,信心沒有行為也是死的。真正的得救信心,必然伴隨著成聖的行為;沒有行為的信心,根本就不是聖經所定義的「信心」。
 
也有人認為,舊約的聖潔只是外在的儀式和禮儀,跟新約的得救無關。這種觀點忽略了舊約「分別歸神」的觀念,正是新約「得救」的預表和雛形。彼得前書一章十五至十六節直接將利未記十九章的命令應用於新約信徒身上,證明舊約的聖潔原則並沒有廢去,而是在基督裡得到了更深的成全。
 
這些錯誤的二分法,無論偏向哪一邊,都是在否認基督救恩的完整性,把基督所結合的硬生生拆開了。
 
一句話總結:得救不是畢業典禮,而是入學註冊;從註冊那天起,你就要開始上課(成聖),直到畢業(見主面)。把註冊當成全部學歷,是自欺。
 
第五,舊約聖經早已啟示了這同一個原則。利未記十九章二節說,你們要聖潔,因為我耶和華你們的神是聖潔的。神先宣告「我是你們的神」,這是關係的建立,等同於得救的地位;然後命令「你們要聖潔」,這是生活的實踐,等同於成聖的追求。
 
舊約的邏輯與新約完全一致:歸屬決定行為,身份決定生活;生活驗證身份,行為顯明歸屬。
 
彼得前書一章十五至十六節直接引用利未記十九章,來說明新約信徒的得救(被召)與成聖(行為)不可分割。這證明「得救與成聖一體」是貫穿整本聖經的一貫真理,而非新約時代才出現的新發明。
 
三、正確的關係總結
 
「得救」與「成聖」的正確關係,可以這樣理解:基督是這一切的源頭和中心。
哥林多前書一章三十節告訴我們,神使基督成為我們的智慧、公義、聖潔、救贖——祂同時是我們的救贖和我們的聖潔,二者都從祂而出,都在祂裡面。
 
從基督這中心延伸出兩個面向:
 
一個是「得救」,也就是地位上的成聖,包括因信稱義、成為神的兒女、被分別歸神、成為聖徒;
 
另一個是「生活上的成聖」,也就是在每日生活中順服神、結出聖潔的果子、活出神的性情。
 
這兩個面向不是兩個階段或兩個主題,而是同一件事的兩個角度——得救是根基,成聖是果子;得救是源頭,成聖是河流;得救是地位的合法化,成聖是生活的表現;得救是起點,成聖是過程;得救是神的工作,成聖是神工作的彰顯。
 
這二者有著不可顛倒的次序——人不能靠成聖來換取得救,得救完全是恩典;二者也不可分割——沒有成聖的得救是假的,沒有得救的成聖是不可能的;二者更不可混淆——不要把成聖的過程當作得救的條件,也不要把得救的確據當作放縱的藉口。
 
四、最終結論
 
一句話總結:凡得救的,必然走向成聖;凡真正成聖的,必定紮根於得救。將二者分開,就是否認基督救恩的完整性。
 
正如約翰福音十五章五至六節所言,枝子若不常在葡萄樹上,就枯乾扔在火裡。得救與成聖,在基督裡永遠無法分離。歸屬決定身份,順服決定狀態,像不像神決定本質,三者缺一不可,否則剩下的都不是聖經所說的「救恩」。
 
在本章裡,神8次宣告「我是耶和華」(12、16、14、18、28、30、32、37節),7次宣告「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3、4、10、25、31、34、36節),強調百姓是屬神的,神是使百姓「與萬民有分別的」(二十24),神自己就是他們「聖潔」的標準:因為「神是聖潔的」,所以屬神的百姓也應當「聖潔」;因為「我們若活著,是為主而活」(羅十四8),所以屬神的百姓應當活出神的「聖潔」。
 
神百姓的「聖潔」不只是在禮儀上潔淨,不只是在會幕、教會裡「聖潔」,也不只是在靈修、禱告中「聖潔」,而是具體地在日常生活的每個角落都「聖潔」。
 
「聖潔」是人生活方式的改變,以致與世人全然不同。所以本章不但像十八章那樣指出不可效法外邦人的「惡俗」(十八3),而且具體指出了日常生活中當行的「聖潔」行為,使他們「與萬民有分別」(二十26),見證「這是獨居的民,不列在萬民中」(民二十三9)。
 
但本章的條例並非要人靠自己的努力成為「聖潔」,而是引導人倚靠「叫你們與萬民有分別」(二十24)的神。
 
神不但是我們「要聖潔」的原因,也是我們成為「聖潔」的方法,因為祂自己宣告:「我是叫你們成聖的耶和華」(二十8)。
 
亞當的後裔沒有辦法靠自己成為聖潔,只有「叫基督在我身上照常顯大」(腓一20),我們才會「追求聖潔」(來十二14),在聖潔的神裡面成聖。新約信徒成聖的原則,都已經包含在本章的啟示裡了。
 
【利十九3】「你們各人都當孝敬父母,也要守我的安息日。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利十九4】「你們不可偏向虛無的神,也不可為自己鑄造神像。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聖潔」首先是內心對神的敬畏。神的聖潔顯出了人的罪惡(賽六5),「祢若究察罪孽,誰能站得住呢?但在祢有赦免之恩,要叫人敬畏祢」(詩一百三十3)。因此,人只有敬畏神,才會效法神的「聖潔」。
 
3‑4節引用了十誡中的第一、二、四、五誡(參見出二十2‑6、8‑12節註解),表明神的百姓只有在家庭生活中敬畏神,才能活出「聖潔」的實際。
 
在家裡孝敬父母是因為敬畏神,守安息日是因為敬畏神,不拜假神、不造偶像也是因為敬畏神。
 
不孝敬父母的人也不會敬畏神,自然就會把安息日當作賺錢、娛樂的機會,很快就會偏向成功、財富、健康、兒女等各種「虛無的神」,用自己所想像的「神像」來代替神。
 
「孝敬父母」(3節)的「孝敬」原文是「敬畏、懼怕」,而出二十12 的「孝敬」原文是「使之得尊榮」,因為這裡所強調的「孝敬父母」,是因著「敬畏」神而「敬畏父母」,使他們得享安息。
 
「使之得尊榮」是外面可以看出來的,裡面的「敬畏」、「安息」是外面看不到的。而「你們各人」(3節)這句話,也表明這是個人私下的行動,並不能公開地用客觀標準來衡量,然而一切神都知道。
 
「父母」原文的順序是「母父」,而出二十12中的順序是「父母」,表明父母雙方在神的眼中都是平等的。
 
「虛無的神」原文是「虛無 אֱלִיל」,發音類似「神 אֱלֹהִים」,是用諧音來諷刺外邦假神不是真正的神。
 
【利十九5】「你們獻平安祭給耶和華的時候,要獻得可蒙悅納。」
 
【利十九6】「這祭物要在獻的那一天和第二天吃,若有剩到第三天的,就必用火焚燒。」
 
【利十九7】「第三天若再吃,這就為可憎惡的,必不蒙悅納。」
 
【利十九8】「凡吃的人必擔當他的罪孽;因為他褻瀆了耶和華的聖物,那人必從民中剪除。」
 
5‑8節引用了平安祭的條例(參見七15‑21註解)。「要獻得可蒙悅納」(5節),是指獻祭動機要「聖潔」。
 
神所悅納的平安祭,目的是「為感謝」(七12)、「為還願,或是甘心獻的」(七16)。
 
平安祭的「祭物」(6節)大部分由獻祭者帶回去與家人一起享用,「為感謝」的祭物必須在當天吃完,而「為還願,或是甘心獻的」祭物可以在兩天內吃完。
「這祭物要在獻的那一天和第二天吃」(6節),表明這平安祭是「為還願,或是甘心獻的」(七16)。
 
神在吩咐百姓怎樣活出「聖潔」的時候,並不提別的祭,卻單單提平安祭,因為平安祭是最常見的私人獻祭,也是以色列家庭唯一的吃肉機會。
因此,平安祭很容易被濫用,以獻平安祭的名義滿足自己的肚腹,「褻瀆了耶和華的聖物」。
 
「凡吃的人必擔當他的罪孽」,這「罪孽」並不是因為他第三天吃過期的祭物,而是因為他只顧自己一家貪婪吃肉,沒有與鄰舍一起分享平安祭的筵席,所以沒能在兩天內吃完祭物,第三天仍然在吃。
 
所以他獻祭的動機並不是「為還願,或是甘心獻的」(七16),而是打著獻祭的名義吃肉,所以「必不蒙悅納」,反而會使人從神的恩典中失落。
 
神在3‑8節所吩咐的,是如何在家庭中活出「聖潔」,最重要的是內心動機的「聖潔」。
 
【利十九9】「『在你們的地收割莊稼,不可割盡田角,也不可拾取所遺落的。」
 
【利十九10】「不可摘盡葡萄園的果子,也不可拾取葡萄園所掉的果子;要留給窮人和寄居的。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獻得可蒙悅納」(5節)的平安祭必須和鄰舍分享,而神所賜的收成也要與「窮人和寄居的」分享,在收割的季節不可收淨一切莊稼,必須留給弱勢者可以拾取。
 
神允許祂的百姓中間存在「窮人和寄居的」等弱勢者,正是為了讓百姓在領受恩典的時候能操練愛心、憐憫和管家的責任,這也是「聖潔」的內容。
 
神在這裡所吩咐的不是慈善、也不是施捨,而是責任。拾取遺落的莊稼和果子是神「留給窮人和寄居的」權利,而地主的責任是確保田間和果園裡有遺落的莊稼或果子可以拾取。
 
神的百姓擁有財產是責任,而不只是權利,因為「地和其中所充滿的,世界和住在其間的,都屬耶和華」(詩二十四1),土地的主人只不過是神的管家,負責按著神的心意將神的恩典分配出去。
 
神讓「窮人和寄居的」拾取遺落的莊稼和果子,而不是白拿施捨,是讓神的百姓在分享恩典的時候能尊重對方、體貼別人的感受,操練真正的「恩慈」(林前十三4)。
 
「不可摘盡葡萄園的果子」的原則,不但適用於農耕社會,也同樣適用於「一切向錢看」的現代社會。每一個「追求聖潔」(來十二14)的信徒都應當好好思想,什麼是我們的「田角」和田裡「所遺落的」(9節)、什麼是我們的「葡萄園所掉的果子」。
 
神用「留給窮人和寄居的」麥穗養活了寡婦路得(得二3),使她成為大衛的曾祖母、主耶穌肉身的祖先。我們為神「留給窮人和寄居的」,也會使我們成為流出神恩典的管道,在神的計畫裡成為「忠心有見識的管家」(路十二42)。
 
【利十九11】「『你們不可偷盜,不可欺騙,也不可彼此說謊。」
 
【利十九12】「不可指著我的名起假誓,褻瀆你神的名。我是耶和華。」
 
「欺騙」(11節)原文是「不真實的交易」(英文ESV、NASB、KJV譯本)。
 
11‑12節引用了十誡中的第三、八、九誡(參見出二十7、15‑16節註解),這些都是人以自我為中心,不肯盡管家責任(9‑10節)的結果。
 
人若自私,在收割的季節不肯「留給窮人和寄居的」(10節),自然也會貪圖別人的東西(11節);而偷了東西或在交易中欺詐,自然就會用「說謊」來掩蓋自己(11節);謊話若遮蓋不住,就會指著神的名「起假誓」。這樣,「私慾既懷了胎,就生出罪來;罪既長成,就生出死來」(雅一15)。
 
【利十九13】「『不可欺壓你的鄰舍,也不可搶奪他的物。雇工人的工價,不可在你那裡過夜,留到早晨。」
 
【利十九14】「不可咒罵聾子,也不可將絆腳石放在瞎子面前,只要敬畏你的神。我是耶和華。」
 
被神揀選的百姓仍然帶著亞當後裔的殘缺,所以還會出現靠當天工錢謀生的「雇工」,會有出現「聾子」、「瞎子」來工作。雇主不得欺壓他們。
因為,他們同樣是照著神的形象造的,所以「欺壓貧寒的,是辱沒造他的主」(箴十四31),「使瞎子走差路的,必受咒詛」(申二十七18)。神把這些人擺在我們面前,正是要我們藉著愛他們來活出神的聖潔。
 
「咒罵聾子」、「將絆腳石放在瞎子面前」並不容易被人發現,但敬畏神的人卻知道,「耶和華的眼目無處不在;惡人善人,祂都鑒察」(箴十五3),所以連隱祕的惡事也不敢做。
 
13節引用了十誡中的第八誡「不可偷盜」(參見出二十15節註解),表明剝削別人、拖欠工資都是「偷盜」、「搶奪」。
 
【利十九15】「『你們施行審判,不可行不義;不可偏護窮人,也不可重看有勢力的人,只要按著公義審判你的鄰舍。」
 
【利十九16】「不可在民中往來搬弄是非,也不可與鄰舍為敵,置之於死(原文是流他的血)。我是耶和華。」
 
「搬弄是非」原文意思是「誹謗、造謠」。
 
「與鄰舍為敵,置之於死」原文的意思是間接地使鄰舍的生命受到危害,包括作偽證、不作證、見死不救等等。
 
「耶和華是不改變的」(瑪三6),神的「公義」標準也絕不改變。而人的「公義」都是相對的,時過境遷,「公義」的標準就會改變,原來在暗中行的醜事就可以擺在光天化日之下,甚至成為一時的風尚。
因此,離開絕對真理的神,來談「公義」是沒有意義的。「按著公義審判」(15節),就是把神作為公義的標準,脫離屬地的同情、利害、毀謗、謊言,既「不可偏護窮人」,「也不可重看有勢力的人」(15節)。
 
15‑16節引用了十誡中的第九誡「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參見出二十16節註解)。
 
【利十九17】「『不可心裡恨你的弟兄;總要指摘你的鄰舍,免得因他擔罪。」
 
「不可心裡恨你的弟兄」(17節)是一個非常特別的命令,這是神在西奈山頒布的律法中唯一直接提到「心 לֵבָב」 的地方。
 
在人面前的「審判」(15節),「公義」的判斷是根據外面的行為;但在鑒察人心的神面前,「聖潔」的標準卻在乎裡面的內心動機,所以摩西後來在闡釋律法真義的《申命記》裡,四十多次提到「心 לֵבָב」,強調律法的關鍵在於「心」(申四29等)。
 
「弟兄」(17節)指以色列同胞,也就是神的百姓。而「鄰舍 עָמִית」原文(17節)是「有關係的人、鄰居、同伴、朋友」,包括寄居的外邦人,也譯為「同伴」(亞十三7)。
 
「恨弟兄的是在黑暗裡」(約壹二11),說明「恨弟兄」對自己的傷害比對別人還大。但神的百姓不能只停留在「不可心裡恨你的弟兄」上(17節),真正的「愛人如己」還應當存著愛心「指摘你的鄰舍」的錯誤(17節),免得因他而在神面前負罪債。
 
神所要得著的是一個「祭司的國度」(出十九6)、團體的見證,因此神的百姓應當彼此守望,「倘若守望的人見刀劍臨到,不吹角,以致民不受警戒,刀劍來殺了他們中間的一個人,他雖然死在罪孽之中,我卻要向守望的人討他喪命的罪」(結三十三6)。
 
【利十九18】「不可報仇,也不可埋怨你本國的子民,卻要愛人如己。我是耶和華。」
 
「不可報仇」,就是承認人的公義都是不完全的,唯有神是絕對公義的,因此伸張公義的權柄在於神。既然神宣告:「伸冤在我,我必報應」(羅十二19;來十30;申三十二35),我們就不應當從神的手裡搶奪權柄,「不要自己伸冤,寧可讓步,聽憑主怒」(羅十二19),免得一面伸張公義,一面自己也跟著犯罪。
 
神的百姓應當以公義來要求自己,以慈愛來對待別人;而不是用慈愛來放縱自己,用公義來對付別人。
 
「不可埋怨」原文意思是「不可懷恨」(英文ESV、NSAB、KJV譯本)。
 
「愛人如己」原文是「愛你的鄰舍如己」,這個「鄰舍 רֵעַ」原文是「朋友、夥伴」,也可以用來稱呼關係接近的人,又譯為「朋友」(創卅八12;耶六21)、「陪伴」(代上二十七33)、「丈夫」(耶三1)。正如在主耶穌好撒瑪利亞人的比喻裡,「鄰舍」就是「憐憫他的」(路十37)。
 
「愛人如己」就是像愛自己一樣去愛我們所接觸到的每一個人,包括神的百姓和寄居的外邦人,還要「愛你們的仇敵」(太五44),因為他們和我們一樣也是神所愛的罪人(約三16),需要被神的愛所接納。
 
「愛人如己」概括了十誡的後六條(太二十二39),是第二條最大的誡命(太十九19;可十二31、33;羅十三9;加五14;雅二8)。第一至十六章的總結就是「你要盡心、盡性、盡意、盡力愛主——你的神」(可十二30),而十七至二十章的總結就是「愛人如己」。
 
「愛人如己」是「聖潔」所要求的積極態度:「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人」(太七12)。
 
17‑18節引用了十誡中的第六誡「不可殺人」(參見出二十13節註解)。
 
神在9‑18節所吩咐的,是如何在與鄰舍的關係上活出神的「聖潔」,像「神愛世人」(約三16)一樣「愛人如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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