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戒百姓拒絕效法迦南墮落的惡俗,守住神的律例典章;是立約子民分別為聖的見證,以神的話作為我們行事的根基。2026利18:17‑30

20260910晨禱
主題:警戒百姓拒絕效法迦南墮落的惡俗,守住神的律例典章;是立約子民分別為聖的見證,以神的話作為我們行事的根基。
2026利18:17‑30
 
【利十八17】「不可露了婦人的下體,又露她女兒的下體,也不可娶她孫女或是外孫女,露她們的下體;她們是骨肉之親,這本是大惡。」
 
【利十八18】「你妻還在的時候,不可另娶她的姊妹作對頭,露她的下體。」
 
【利十八19】「『女人行經不潔淨的時候,不可露她的下體,與她親近。」
 
【利十八20】「不可與鄰舍的妻行淫,玷污自己。」
 
【利十八21】「不可使你的兒女經火歸與摩洛,也不可褻瀆你神的名。我是耶和華。」
 
「摩洛」(21節)可能是迦南各種假神的通稱。「不可使你的兒女經火歸與摩洛」原文是「不可將你的兒女奉獻給摩洛」(英文ESV、NASB譯本)。
 
【利十八22】「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
 
問題,利十八22,為何聖經反對男與男苟合,會有什麼樣的疾病發生?現代發生同性戀,原因是什麼?
 
利十八22「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
 
一、聖經為何禁止男與男苟合
 
1. 合乎創造的設計秩序
創世記2章24節,神設立的性結合,是「男人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是一男一女的婚姻結合,目的包含夫妻親密與生養後代。
 
利未記十八章整套性的禁令,包含亂倫、通姦、獸交、男男苟合,全部都是偏離神原本造人的性設計。這裡禁止的重點是同性之間的性行為,不是單純內心的感受、傾向本身。
 
2. 分別於埃及、迦南異教的惡俗(利18:3)
當時迦南、埃及的異教崇拜裡,存在神廟裡的男性廟妓,把同性性行為當作豐收祭祀的儀式,用來祭拜偶像,屬於拜偶像配套的墮落習俗。
 
神吩咐以色列,不可效法這兩地人的惡俗,要做聖潔分別的子民。「可憎惡」(תּוֹעֵבָה)舊約常用,多指惹神厭惡、玷污人與土地、和偶像崇拜糾纏的行為。
 
3. 損害家庭、族群與倫理界線
本章前後一併禁止亂倫、通姦、獸交,這些行為都會破壞婚姻、親屬倫理,也會玷污整個族群,24‑25節說行這些事就玷污那地,地就吐出居民。後面利二十13還補充,兩個人若做這事,二人都犯可憎惡的事。新約羅馬書1:26‑27、林前6:9也同樣提及這類性行為的問題。
 
區分:聖經譴責的是同性性行為的舉動,不等同於蔑視有同性吸引傾向的人,人仍是照神形象所造,需要被尊重與對待。
 
二、相關的疾病、健康風險(醫學角度)
 
要先釐清:不是只要同性吸引就一定生病,是特定的性行為模式帶來風險,異性之間危險的性行為同樣有類似風險。
 
1. 肛交的生理結構風險:直腸黏膜薄、彈性不足,容易摩擦破損,病毒、細菌容易透過破損處進入人體,提升感染機率。
2. 容易傳播的疾病:HIV愛滋、梅毒、淋病、衣原體、皰疹,還有部分腸道細菌、寄生蟲感染,這些都屬於性傳染病。
3. 風險高低,和是否做好防護、性伴侶數量、個人身體狀況高度相關;做好防護可以大幅降低,但無法百分之百消除風險。
4. 重點:疾病是行為帶來的後果之一,但聖經禁止這件事的核心理由,優先是創造秩序與聖潔的要求,不是單純因為會生病。就算醫學上完全沒有得病,在舊約聖經標準裡依舊是被禁止的行為。
 
三、現代同性吸引(同性戀傾向)發生的原因
 
現代科學至今沒有找到單一的決定因素,不是單純某一個基因、不是單純家庭教育、也不是後天刻意選擇,是多重因素交互影響的結果。
 
1. 生物層面:多個基因的共同影響、胎兒在母體子宮內發育時荷爾蒙環境、大腦發育差異等,有研究證實有生物因子參與,但並沒有找到一個「同性戀基因」,不會單一基因就決定性取向。同卵雙胞胎基因完全一樣,也會出現一個有同性吸引、一個沒有的狀況,證明基因不是絕對決定一切。
2. 子宮內環境:母親懷孕期間的免疫反應、激素變化,會影響胎兒腦部性別相關的發育,是當前很重要的研究方向。
3. 後天心理環境:童年經歷、家庭互動、創傷經驗會影響人的心理發展,但主流醫學研究並不認為「父母教養方式」直接製造出同性戀取向;很多有同性吸引的人,成長在很健康的異性戀家庭當中。
4. 關鍵區分兩件事
‑ 性取向、內心的吸引感受:大多數人不是自己主動選擇要產生這份傾向。
‑ 性行為的選擇:內心的感受是一回事,要不要順從感受做出性行為,是人意志可以面對的抉擇。
 
對基督徒來說:人墮落之後,各種各樣不符合創造設計的慾望都會出現,不只有同性吸引,也包括婚外情的誘惑、情慾的試探;慾望出現不等於犯罪,但順從慾望去做出行為,就是聖經所說的罪。
 
簡短結論
 
利十八22禁止的是偏離創造秩序的同性性行為;此類行為存有醫學上的健康風險,卻不是律法禁止的首要理由;而同性吸引的成因是生物與環境多重因素交互,要區分內心傾向與實際的行為抉擇。
 
【利十八23】「不可與獸淫合,玷污自己。女人也不可站在獸前,與牠淫合;這本是逆性的事。」
 
「逆性」原文意思是「混亂」,就是混亂了神創造的秩序和「各從其類」(創一24)。
 
這裡所提到的同性戀(22節)只限男與男(不包括女與女)、人獸淫合(23節)等行為,都與埃及和迦南的偶像崇拜有關,目的是為了促進土地豐收、牲畜和人口興旺,結果卻是「連地也玷污了」(25節)。
 
問題,利十八,為什麼性慾對人的吸引力那麼大?人體的反應是什麼?神這樣創造有用意嗎?
 
一、為什麼性慾對人的吸引力這麼大
 
性慾不是人墮落之後才產生,是神原本創造人就安置在人性裡面的驅動力,只是墮落之後,這份慾望脫離原本的界線,變得強烈、容易越界。
 
1. 生存與繁衍的內建驅動
神吩咐人「生養眾多,遍滿地面」,性慾就是推動人完成生養的內在力量。如果這份吸引力很微弱,人類就不容易生養後代,族群就無法延續。所以神把它設計成帶有強烈愉悅感的驅動。
2. 身體荷爾蒙與大腦獎賞機制
人受到刺激的時候,大腦會分泌多巴胺,帶來渴望、期待的感覺;親密接觸會釋放催產素、腦內啡,帶來愉悅、放鬆、連結的感受。大腦的獎賞迴路,會讓人不斷嚮往這種感受,所以性的吸引力遠超一般的食、睡等慾望。
3. 不只身體,也夾雜心理與情感的渴求
性不單純是肉體,也牽扯人內心渴望被接納、被愛、與人深度合一的需要。創世記說二人成為一體,性是婚姻裡身心靈深度連結的記號。墮落之後,人會企圖用性去填滿孤獨、自卑、渴望被看重的缺口,這會放大性慾的牽引力。
4. 墮落帶來的扭曲(利未記十八章的背景)
原本的性慾是在婚姻界線以內運作;墮落之後,慾望會向外溢出,不顧神設定的對象、界線、時機。利未記十八章所列:亂倫、通姦、同性性行為、獸交,都是把原本美好的驅動,用在神設計以外的對象上面。慾望本身不是罪,但慾望脫離界線就會帶來罪。
 
二、人體的生理反應
 
性慾被喚起時,是全身多系統一起產生變化,不分男女大致經歷幾個層次:
 
1. 興奮期:心跳加速、血壓上升,血液流向生殖器官,肌肉開始緊繃,感官變得敏銳。
2. 高原期:身體的興奮持續升高,呼吸變快,全身肌肉張力持續增加。
3. 高潮期:累積的身體張力釋放,伴隨神經強烈的愉悅訊號。
4. 消退期:荷爾蒙回落,心跳、血壓回到平常狀態,身體進入放鬆休息。
 
這一套生理機制,是神造人就有的身體設計。但墮落之後,人可以單單追求肉體快感,跳過婚姻、情感、委身,只追求身體的刺激,這就是利未記十八章所禁止的各樣惡行。
 
三、神這樣創造,有什麼用意
 
1. 婚姻之中的合一記號(創2:24)
「二人成為一體」不只是生小孩,是丈夫與妻子,透過身體的親密,表達靈裡的委身、接納、相屬。身體的結合,反映兩個人生命的連結。
2. 生養後代,延續人類族群
性的設計,其中一個重要目的,是夫妻可以生下兒女,建立家庭。
3. 婚姻裡彼此的扶持與滿足
聖經教導夫妻彼此供應,不要彼此虧負(林前7:3‑5),在婚姻當中,性也是彼此滿足、免去情慾試探的保護。
4. 學習節制,懂得在界線內享受
神給人強烈的性驅動,同時也給人意志,可以分辨、節制。利未記十八章一大堆禁令,不是否定性,而是告訴百姓:這份強大的力量,只能放在神所劃定的容器(一男一女的婚姻)之內。
力量本身越強大,一旦越界,破壞力也就越大;亂倫、通姦、各樣越界的性行為,會破壞家庭關係、傷害當事人,甚至污染整個族群,也就是利18:24‑25所說,地就吐出居民。
 
四、利十八章帶出的屬靈提醒
 
性慾強,不代表它是邪惡;邪惡發生在對象錯誤、界線錯誤。
神沒有把人造成沒有性慾的機器,祂給人強烈的本能,同時給祂的子民律例典章,教導我們在哪裡可以享受,哪裡必須止步。墮落的人性很容易順從身體的衝動,但是神的話語成為判斷的標準,不跟隨感受,而是順服創造者的設計。
 
簡短結論
 
性慾是神原本的創造,有繁衍與婚姻合一的美意,人體有一套完整的生理回應;墮落之後慾望容易越界,利未記十八章的禁令,不是否定性,而是保護人把這股強大的力量,保留在神所定的婚姻界線之內。
 
【利十八24】「『在這一切的事上,你們都不可玷污自己;因為我在你們面前所逐出的列邦,在這一切的事上玷污了自己;」
 
【利十八25】「連地也玷污了,所以我追討那地的罪孽,那地也吐出它的居民。」
 
【利十八26】「故此,你們要守我的律例典章。這一切可憎惡的事,無論是本地人,是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都不可行,」
 
【利十八27】「(在你們以先居住那地的人行了這一切可憎惡的事,地就玷污了,) 」
 
【利十八28】「免得你們玷污那地的時候,地就把你們吐出,像吐出在你們以先的國民一樣。」
 
【利十八29】「無論什麼人,行了其中可憎的一件事,必從民中剪除。」
 
【利十八30】「所以,你們要守我所吩咐的,免得你們隨從那些可憎的惡俗,就是在你們以先的人所常行的,以致玷污了自己。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6‑30節所提的罪行,都是迦南人流行的生活方式,但在神眼中都是「可憎惡的事」(26節),違反了十誡中的第七誡「不可姦淫」(參見出二十14註解)。
 
他們放縱情慾,因著拜偶像和墮落的性行為,「在這一切的事上玷污了自己」(24節),因此被神「逐出」(24節)。
當我們面對世界上許多的流行文化和時尚時,如果在肉體或屬靈上玷污了自己,也會被「逐出」神的安息。
 
只有與神立約的百姓才有資格住在應許之地。如果百姓「隨從那些可憎的惡俗」,以致「玷污了自己」,就會失去神百姓的見證,也就不再有資格居住在應許之地。
今天這個世界也千方百計地透過媒體、學校、文化、法律系統來引誘我們「隨從那些可憎的惡俗」,把「那些可憎的惡俗」當作包容、博愛、開放、進步、多元化,目的是讓我們「在這一切的事上玷污了自己」(24節),失去神百姓的見證,以致「褻瀆你神的名」(21節)。
 
在本章裡,神3次宣告「我是耶和華」(5、6、21節),又3次宣告「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2、4、30節)。
 
神的百姓之所以能不效法世界,在世界的引誘和逼迫中堅持行事為人「與蒙召的恩相稱」(弗四1),是因為我們的神是自有永有的「耶和華」,祂絕不允許自己的呼召因任何阻攔而落空。
 
因此,我們當剛強壯膽,不要因世界的王和跟隨牠的大軍而恐懼、驚慌,「因為與我們同在的,比與他們同在的更大」(代下三十二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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