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味讀經11月18日利16~18詩43~44章(利16~18章)
美味讀經11月18日利16~18詩43~44章(利16~18章)
利16章
【利十六1】「亞倫的兩個兒子近到耶和華面前死了。死了之後,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利十六2】「『要告訴你哥哥亞倫,不可隨時進聖所的幔子內、到櫃上的施恩座前,免得他死亡,因為我要從雲中顯現在施恩座上。」
「聖所的幔子內」是「至聖所」(出二十六33),也就是放約櫃的地方,「施恩座安在至聖所內的法櫃上」(出二十六34)。因為罪人見了神的面也「不能存活」(出三十三20)。
因此,神也安設「繡上基路伯」的幔子(出二十六31),阻止大祭司「隨時進聖所的幔子內、到櫃上的施恩座前,免得他死亡」,只有在神特別安排的「贖罪日」才能進去。
「第二層帳幕,惟有大祭司一年一次獨自進去,沒有不帶着血為自己和百姓的過錯獻上。聖靈用此指明,頭一層帳幕仍存的時候,進入至聖所的路還未顯明」(來九7-8)。
只有主耶穌基督在十字架上所成就的救贖大工,才在神面前徹底解決了我們罪的問題,那時「殿裏的幔子從上到下裂為兩半」(太二十七51),使我們從此能「坦然無懼地來到施恩的寶座前,為要得憐恤,蒙恩惠,作隨時的幫助」(來四16),而我們的大祭司「基督並不是進了人手所造的聖所,乃是進了天堂,如今為我們顯在神面前」(來九24)。
利未記從本章開始,都是「耶和華曉諭摩西」(1節)而不是亞倫。「律法本是藉着摩西傳的」(約一17),因為人不能在神面前承受律法,所以神要通過摩西把神的話傳給人(申五23-27)。「但是恩典和真理都是由耶穌基督來的」(約一17),只有神的兒子道成肉身,才能真正活出律法所顯明的「真理」,成就律法所預表的「恩典」。
【利十六3】「亞倫進聖所,要帶一隻公牛犢為贖罪祭,一隻公綿羊為燔祭。」
【利十六4】「要穿上細麻布聖內袍,把細麻布褲子穿在身上,腰束細麻布帶子,頭戴細麻布冠冕;這都是聖服。他要用水洗身,然後穿戴。」
【利十六5】「要從以色列會眾取兩隻公山羊為贖罪祭,一隻公綿羊為燔祭。」
「亞倫進聖所」(3節),指進至聖所,本章所提到的「聖所」都是指「至聖所」,而把聖所稱為「會幕」。大祭司每年「贖罪日」進入至聖所,為自己和百姓這一年所有的不潔淨、誤犯的罪和隱而未現的罪贖罪。使百姓「在耶和華面前得以潔淨,脫盡一切的罪愆」(30節)。
在主持「贖罪日」的獻祭時,大祭司不能穿戴平時榮耀的「外袍」(八7)、「繡花的手工」做的腰帶(出二十八39)和精金做的「聖冠」(八9)來,只能穿戴普通祭司的「細麻布聖內袍」(4節)、「細麻布帶子」(4節)和「細麻布冠冕」(4節);平時只需要「洗手洗腳」(出三十19),現在卻要「用水洗身」(4節)。這些都表明存謙卑、敬畏的態度,為自己和百姓贖罪。
這兩隻「公山羊 שָׂעִיר」原文指一種毛長而卷的山羊(創二十七23),專門用作贖罪祭的祭物(四23;九3;二十三19),又被譯為野山羊(賽十三21;三十四14)、「鬼魔」(十七7原文;代下十一15原文)。
而以色列人平時喫的、用來獻燔祭和平安祭的「山羊 עֵז」則是順毛的(一10;三12;創二十七9)。
【利十六6】「『亞倫要把贖罪祭的公牛奉上,為自己和本家贖罪;」
【利十六7】「也要把兩隻公山羊安置在會幕門口、耶和華面前,」
【利十六8】「為那兩隻羊拈鬮,一鬮歸與耶和華,一鬮歸與阿撒瀉勒。」
【利十六9】「亞倫要把那拈鬮歸與耶和華的羊獻為贖罪祭,」
【利十六10】「但那拈鬮歸與阿撒瀉勒的羊要活着安置在耶和華面前,用以贖罪,打發人送到曠野去,歸與阿撒瀉勒。」
根據猶太傳統,最初的「鬮」(8節)是木製的,一個刻着「歸與耶和華」(8節),另一個刻着「歸與阿撒瀉勒」(8節),新約時代是用金子製作。
「阿撒瀉勒 עֲזָאזֵל」原文的意思是「完全除去」,由「山羊 עֵז」與「除去 אָזַל」兩個字合併而成,英文有的音譯為「阿撒瀉勒 Azazel」(英文ESV版),有的意譯為「代罪羔羊 scapegoat」(英文NASB、KJV版)。
而猶太傳統認為,「阿撒瀉勒」是一處懸崖(《密西拿 Mishnah》Rashi on Leviticus 16:8:2),「歸與阿撒瀉勒的羊」要在那裏被推下懸崖(《密西拿 Mishnah》Yoma 65a:9)。
「拈鬮歸與耶和華的羊」將「被獻為贖罪祭」(9節),正如「神使那無罪的,替我們成為罪」(林後五21)。
「拈鬮歸與阿撒瀉勒的羊」將「擔當他們一切的罪孽」(22節),正如基督「親身擔當了我們的罪」(彼前二24)。
3-10節是贖罪日獻祭的概論,接下來是具體的步驟。
【利十六11】「『亞倫要把贖罪祭的公牛牽來宰了,為自己和本家贖罪;」
【利十六12】「拿香爐,從耶和華面前的壇上盛滿火炭,又拿一捧搗細的香料,都帶入幔子內,」
【利十六13】「在耶和華面前,把香放在火上,使香的煙雲遮掩法櫃上的施恩座,免得他死亡;」
【利十六14】「也要取些公牛的血,用指頭彈在施恩座的東面,又在施恩座的前面彈血七次。」
這是大祭司第一次進入幔子,目的是「為自己和本家」的罪(11節)來潔淨至聖所。因此,在贖罪祭還沒完成之前,如果沒有「香的煙雲遮掩法櫃上的施恩座」(13節),大祭司就會死在公義的神面前,因為神在「法櫃施恩座上二基路伯中間」(出二十五22;民七89)。
「現在基督已經來到,作了將來美事的大祭司」(來九11),「祂不像那些大祭司,每日必須先為自己的罪,後為百姓的罪獻祭;因為祂只一次將自己獻上,就把這事成全了」(來七27)。
「香的煙雲」(13節),預表基督的代禱使我們的罪在神面前被遮蓋。「施恩座 כַּפֹּרֶת」原文源於字根「蓋子 כָּפַר」,意思是「遮蓋、贖罪」。
「贖罪 כִּפֻּר」原文也源於同一字根,意思就是「遮蓋、平息、化解」。「贖罪日」(利二十三27)原文的意思就是「遮蓋之日」。
施恩座朝東,祭司面朝西,「彈在施恩座的東面」(14節)就是彈在施恩座的上面。彈血在施恩座的上面和前面,象徵潔淨施恩座。
圖:贖罪日的獻祭。用作贖罪祭的公牛犢和公山羊的血都要被帶進至聖所彈血,並潔淨香壇。贖罪祭的祭牲要完全燒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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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十六15】「『隨後他要宰那為百姓作贖罪祭的公山羊,把羊的血帶入幔子內,彈在施恩座的上面和前面,好像彈公牛的血一樣。」
【利十六16】「他因以色列人諸般的污穢、過犯,就是他們一切的罪愆,當這樣在聖所行贖罪之禮,並因會幕在他們污穢之中,也要照樣而行。」
【利十六17】「他進聖所贖罪的時候,會幕裏不可有人,直等到他為自己和本家並以色列全會眾贖了罪出來。」
【利十六18】「他出來,要到耶和華面前的壇那裏,在壇上行贖罪之禮,又要取些公牛的血和公山羊的血,抹在壇上四角的周圍;」
【利十六19】「也要用指頭把血彈在壇上七次,潔淨了壇,從壇上除掉以色列人諸般的污穢,使壇成聖。』」
這是大祭司第二次進入幔子,目的是「因以色列人諸般的污穢、過犯」(16節)來潔淨至聖所。
人「一切的罪愆」包括「諸般的污穢、過犯」(16節)。「諸般的污穢」是不符合神聖潔的要求,「過犯」是不順服神美善的旨意。
「在聖所行贖罪之禮」(16節)原文是「為聖所行潔淨之禮」(英文ESV、NASB、KJV譯本)。這裏的「聖所」指至聖所,而「會幕」(16、17節)指聖所。平時並沒有人進入至聖所,只有大祭司能進入,但還是要為至聖所和聖所行潔淨之禮。因為罪在人中間無所不在,只要是亞當的後裔,即使是分別為聖的大祭司,也無法脫離罪的轄制,因此整個會幕都是在人的「污穢之中」(16節)需要潔淨。
「耶和華面前的壇」(18節)就是金香壇(出三十10;利四7、18)。「在壇上行贖罪之禮」原文是「為壇行潔淨之禮」(英文ESV、NASB、KJV譯本)。雖然金香壇的事奉向着神的事奉(參見出三十6、9註解),但「人心比萬物都詭詐,壞到極處」(耶十七9),即使是在金香壇前的事奉,事奉的人心中也難免摻雜着自傲自卑、嫉妒紛爭、假冒為善,甚至邪情私慾。神絕不容許這些「諸般的污穢」長久存在,因此要不住地取用贖罪祭牲的血,來保持「這壇在耶和華面前為至聖」(出三十10)。
【利十六20】「『亞倫為聖所和會幕並壇獻完了贖罪祭,就要把那隻活着的公山羊奉上。」
【利十六21】「兩手按在羊頭上,承認以色列人諸般的罪孽過犯,就是他們一切的罪愆,把這罪都歸在羊的頭上,藉着所派之人的手,送到曠野去。」
【利十六22】「要把這羊放在曠野,這羊要擔當他們一切的罪孽,帶到無人之地。」
「聖所和會幕並壇」本身並不需要贖罪,「為聖所和會幕並壇獻完了贖罪祭」(20節),意思是「為聖所和會幕並壇行了潔淨之禮」,除去了人所帶來的罪的污染,然後才開始除去人的罪。
「歸與耶和華的羊」(9節)是為了潔淨「聖所和會幕並壇」,「歸與阿撒瀉勒的羊」(10節)是為了「擔當他們一切的罪孽,帶到無人之地」(22節)。
平時大祭司都是用一隻手按「一4,三2,四4、24」,現在卻「兩手按在羊頭上」(21節),表示鄭重地「承認以色列人諸般的罪孽過犯」(21節),並把「一切的罪愆」都歸到這隻活羊身上,好讓罪遠離百姓。
因此,贖罪日所預表的是神徹底的救贖,因為贖罪祭和贖愆祭只能除去罪的影響、赦免罪的刑罰,但贖罪日「歸與阿撒瀉勒的羊」卻「要擔當他們一切的罪孽,帶到無人之地」:「東離西有多遠,祂叫我們的過犯離我們也有多遠」(詩一百零三12),祂「又將我們的一切罪投於深海」(彌七19)。
以賽亞書五十三章是贖罪日最好的註釋:
1. 贖罪日「歸與阿撒瀉勒的羊」要「擔當他們一切的罪孽」,而以賽亞使用同一個詞「擔當 נָשָׂא」來描述彌賽亞的工作:「祂誠然擔當我們的憂患,背負我們的痛苦」(賽五十三4),「擔當多人的罪」(賽五十三12)。
2. 亞倫兩手按在羊的頭上,「把這罪都歸在羊的頭上」(21節),而以賽亞則指出這「羊」正預表彌賽亞:「耶和華使我們眾人的罪孽都歸在祂身上」(賽五十三6)。
3. 「歸與阿撒瀉勒的羊」將被送到曠野「被剪除之地」(22節「無人之地」的原文),而以賽亞則指出:彌賽亞將「從活人之地被剪除,是因我百姓的罪過」(8節)。
4. 主耶穌基督正是「神的羔羊,除去世人罪孽的」(約一29),祂所做的一切都應驗了以賽亞書五十三章的預言,成就了贖罪日所預表的徹底救贖。只有神自己預備的羔羊擔當了我們的罪,神才能「不再記念他們的罪愆和他們的過犯」(來十17)。
【利十六23】「『亞倫要進會幕,把他進聖所時所穿的細麻布衣服脫下,放在那裏,」
【利十六24】「又要在聖處用水洗身,穿上衣服,出來,把自己的燔祭和百姓的燔祭獻上,為自己和百姓贖罪。」
大祭司獻完贖罪祭、放了活羊之後,才能重新穿上大祭司的聖衣,恢復平時的榮耀,然後為自己和百姓獻上燔祭。
【利十六25】「贖罪祭牲的脂油要在壇上焚燒。」
【利十六26】「那放羊歸與阿撒瀉勒的人要洗衣服,用水洗身,然後進營。」
【利十六27】「作贖罪祭的公牛和公山羊的血既帶入聖所贖罪,這牛羊就要搬到營外,將皮、肉、糞用火焚燒。」
【利十六28】「焚燒的人要洗衣服,用水洗身,然後進營。』 」
「洗衣服,用水洗身,然後進營」(26、28節),表明「歸與阿撒瀉勒」(8節)的羊和「作贖罪祭的公牛、公山羊」(27節)都擔當了眾人的罪,所以是污穢的。
【利十六29】「『每逢七月初十日,你們要刻苦己心,無論是本地人,是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什麼工都不可做;這要作你們永遠的定例。」
【利十六30】「因在這日要為你們贖罪,使你們潔淨。你們要在耶和華面前得以潔淨,脫盡一切的罪愆。」
【利十六31】「這日你們要守為聖安息日,要刻苦己心;這為永遠的定例。」
「刻苦己心」就是禁食(詩三十五13;賽五十八3、5),所以這節期也稱為禁食節(徒二十七9)。人的「刻苦己心」是為了表明自己真誠認罪悔改的態度,並不能潔淨人的內心。
「在這日要為你們贖罪,使你們潔淨」的(30節),是贖罪日的獻祭所表明的基督的工作。
因此,人若不要基督的救贖,無論怎樣「刻苦己心」,都是「自表謙卑,苦待己身,其實在克制肉體的情慾上是毫無功效」(西二23)。
「聖安息日」 直譯是「安息的安息」,即完全的安息。在整個贖罪日的儀式中,大祭司一個人完成了整個獻祭過程,百姓不必幫任何忙;他們所當做的,就是徹底地安息在神面前,並且用「刻苦己心」來表明自己真誠認罪悔改的態度。而「將來美事的大祭司」(來九11)主耶穌基督所成就的救恩大工,也是由「基督獻了一次永遠的贖罪祭」(來十12),不必任何人幫任何忙;「凡勞苦擔重擔的人」所當做的,就是真誠認罪悔改,來到基督面前,祂就必使我們「得安息」(太十一28)。因此,這要成為神百姓「永遠的定例」(29、31節)。
《希伯來書》講完贖罪日的預表之後,立刻提醒我們:「我們心中天良的虧欠已經灑去,身體用清水洗淨了,就當存着誠心和充足的信心來到神面前;也要堅守我們所承認的指望,不至搖動,因為那應許我們的是信實的。又要彼此相顧,激發愛心,勉勵行善」(來十22-25)。
「外人」(29節)指在以色列人中間寄居的外邦人。他們受到律法的保護和照顧(二十三22;二十四22;書二十9),但也必須守安息日(出二十10)和贖罪日(29節),不可喫血(十七10)、不可行一切可憎的事(十八26)、不可在無酵節喫有酵的食物(出十二19)。
他們可以參加五旬節和住棚節的慶典(申十六11、14),也可以向神獻上燔祭和平安祭(十七8;二十二18)。
律法對這些「外人」的恩典和要求,正是神對亞伯拉罕的應許:「地上萬國都必因你的後裔得福,因為你聽從了我的話」(創二十二18)。
【利十六32】「那受膏、接續他父親承接聖職的祭司要穿上細麻布的聖衣,行贖罪之禮。」
【利十六33】「他要在至聖所和會幕與壇行贖罪之禮,並要為眾祭司和會眾的百姓贖罪。 」
【利十六34】「這要作你們永遠的定例——就是因以色列人一切的罪,要一年一次為他們贖罪。』於是,亞倫照耶和華所吩咐摩西的行了。」
「一年一次為他們贖罪」,表明「贖罪日」的贖罪祭並不能真正地「贖罪」,而只是暫時的「遮蓋」,「一年一次」地仰望那位「將來美事的大祭司」(來九11)來成就真正的「贖罪日」。
「律法既是將來美事的影兒,不是本物的真像,總不能藉着每年常獻一樣的祭物叫那近前來的人得以完全」(來十1),因此,「這些祭物是叫人每年想起罪來;因為公牛和山羊的血,斷不能除罪」(來十3-4)。
但神在「在創世以前」(彼前一20),就已經預備讓祂的兒子為我們「成為罪身的形狀,作了贖罪祭,在肉體中定了罪案」(羅八3),祂「不用山羊和牛犢的血,乃用自己的血,只一次進入聖所,成了永遠贖罪的事」(來九12),「叫那得以成聖的人永遠完全」(來十14)。
當基督死在十字架上、「殿裏的幔子從上到下裂為兩半」(太二十七50-51)的時候,我們的罪就被完全除掉,而不是「一年一次」暫時遮蓋我們的罪。從此我們「憑着基督的寶血,如同無瑕疵、無玷污的羔羊之血」,就可以得着徹底的救贖(彼前一18-19),「過犯得以赦免」(弗一7),「靠着祂的血稱義」(羅五9),「藉着祂在十字架上所流的血成就了和平」(西一20),並且得以成聖(來十三12),「藉着祂給我們開了一條又新又活的路」(來十20),「得以坦然進入至聖所」(來十19),毫無攔阻地來到神面前親近祂。
「這就是神在基督裏,叫世人與自己和好,不將他們的過犯歸到他們身上,並且將這和好的道理託付了我們」(林後五19)。因此,每一個重生得救的信徒,都有責任把這贖罪日的好消息傳揚出去!
利17章
【利十七1】「耶和華對摩西說:」
【利十七2】「『你曉諭亞倫和他兒子並以色列眾人說,耶和華所吩咐的乃是這樣:」
【利十七3】「凡以色列家中的人宰公牛,或是綿羊羔,或是山羊,不拘宰於營內營外,」
【利十七4】「若未曾牽到會幕門口、耶和華的帳幕前獻給耶和華為供物,流血的罪必歸到那人身上。他流了血,要從民中剪除。」
「宰 שָׁחַט」字(3節)的原文雖然也指一般的宰殺(創三十七31),但在《出埃及記》和《利未記》中都是指「為了獻祭的宰殺」。若以色列人宰殺可獻祭的牲畜,卻「未曾牽到會幕門口、耶和華的帳幕前獻給耶和華為供物」(4節),就是「流血」(4節),因為這血沒有按神的定例用來贖罪(11節),也沒有按神的定例「用土掩蓋」(13節;參見創九4-6)。「血必歸到那人身上」,意思就是「那人就有罪」,代價是「要從民中剪除」(4節)。
「剪除」原文意思是「砍掉、砍下、殺死」,指被驅逐出神百姓的範圍,與神的恩典隔絕,不一定是處死。
「公牛」、「綿羊羔」和「山羊」都是以色列人主要的獻祭和食用牲畜。以色列人在曠野中即使是自己想喫肉,也必須先「獻與耶和華為平安祭」(5節),再從神那裏接過來,與祭司、親朋、鄰居一起分享,操練團契相交的生活。
【利十七5】「這是為要使以色列人把他們在田野裏所獻的祭帶到會幕門口、耶和華面前,交給祭司,獻與耶和華為平安祭。」
【利十七6】「祭司要把血灑在會幕門口、耶和華的壇上,把脂油焚燒,獻給耶和華為馨香的祭。」
【利十七7】「他們不可再獻祭給他們行邪淫所隨從的鬼魔(原文是公山羊);這要作他們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
罪人的天性都是傾向敬拜偶像的,不管有神論、無神論,無一例外。因此,牲畜若不「帶到會幕門口、耶和華面前,交給祭司,獻與耶和華為平安祭」(5節),就會「在田野裏」(5節)被「獻祭給他們行邪淫所隨從的鬼魔」。
我們的一切所有若不獻給神、讓神使用,必然會被罪惡、世界和我們的肉體所用,最終都是獻給撒但。
「鬼魔」原文是「公山羊、具有羊身羊角的鬼魔」,可能是古埃及的神祇之一( 賽十三21;三十四14),它的崇拜儀式中可能有行淫的過程。「他們在田野裏所獻的祭」(5節)原文指進行中的習慣行動,表示以色列中已經有人從埃及沾染了這樣的惡習(書二十四14),所以神提醒他們「不可再獻祭給他們行邪淫所隨從的鬼魔」,不要誤以為贖罪日「拈鬮歸與阿撒瀉勒的羊」(十六10)是為了敬拜鬼魔。
「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是指不可在會幕之外獻祭(5-7節),而不是指必須把牲畜「牽到會幕門口宰殺」(4節)。以色列人在曠野裏集中居住,可以把所有的祭牲都宰殺在會幕前。
但以色列人進入迦南之後,他們所居住的地方可能離會幕很遠,所以神進一步清楚地指示:「你要謹慎,不可在你所看中的各處獻燔祭」(申十二13),「然而,在你各城裏都可以照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福分,隨心所欲宰牲喫肉」(申十二15、20),因為神已經把那些牛羊賜給他們作食物(申十二21),「只是不可喫血」(申十二16、23-25)。
圖:建於主前2000年的古埃及卡納克神廟(Temple of Karnak)入口的獅身公山羊像,公山羊象徵古埃及最高神阿蒙-拉(Amun-Ra),站在公山羊腳前的是法老,象徵最高神保護法老。多毛的公山羊是古實(Kush)的主神,埃及征服古實之後,認為古實主神就是太陽神阿蒙-拉,從此公山羊成為阿蒙-拉的化身之一。由於公山羊是多產的象徵,所以公山羊形狀的阿蒙神又與男性生殖神敏(Min)組合成阿蒙-敏(Amun-Min),進而演化成希臘淫亂的山羊神潘(Pan)。庫努牡神(Khnum)也長着一個公羊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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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十七8】「『你要曉諭他們說:凡以色列家中的人,或是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人,獻燔祭或是平安祭, 」
【利十七9】「若不帶到會幕門口獻給耶和華,那人必從民中剪除。」
神在本章四次嚴肅地強調「會幕門口」(4、5、6、9節),因為只有「會幕門口」的祭壇才是神所定規的,除此之外沒有別的獻祭渠道。正如主耶穌所宣告的:「我就是道路、真理、生命;若不藉着我,沒有人能到父那裏去」(約十四6),人所發明的宗教、哲學、道德、文化、科學,沒有一樣能把我們領到神面前去。
【利十七10】「『凡以色列家中的人,或是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人,若喫什麼血,我必向那喫血的人變臉,把他從民中剪除。」
【利十七11】「因為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我把這血賜給你們,可以在壇上為你們的生命贖罪;因血裏有生命,所以能贖罪。」
10-11節的「血」特指祭牲的血。「這血」(11節)原文是單數,前面又帶有定冠詞,表明「這血」是一個特別的血,預表基督「不用山羊和牛犢的血,乃用自己的血,只一次進入聖所,成了永遠贖罪的事」(來九12)。
「我把這血賜給你們」(11節)原文的動詞是完成式,表示這是神已經做出並且不會改變的旨意。
而「所以能贖罪」(11節)原文的動詞是未完成式,表明這完成的計劃要在將來才實現,清楚地預表將來彌賽亞基督要成就的真正救贖。
「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11節),血是祭牲生命的象徵,「把血灑在會幕門口、耶和華的壇上」(6節)代表獻上生命。「罪的工價乃是死」(羅六23),所以「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來九22)。而神把祭牲的血賜給人,是為了「在壇上為你們的生命贖罪」(12節),以祭牲的血遮蓋我們的罪,以無罪的生命代替有罪的生命(林後五21)。
而那特別的祭牲的血,預表神將賜下「祂兒子耶穌的血」(約壹一7),這是「立約的血,為多人流出來,使罪得赦」(太二十六28),能使我們「憑着基督的寶血」而「得贖」(彼前一18-19)。喫祭牲的血(10節)就是藐視祭牲的血的功用,就是藐視神,會使人與神的恩典隔絕。
【利十七12】「因此,我對以色列人說:你們都不可喫血;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也不可喫血。」
【利十七13】「凡以色列人,或是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人,若打獵得了可喫的禽獸,必放出它的血來,用土掩蓋。」
【利十七14】「『論到一切活物的生命,就在血中。所以我對以色列人說:無論什麼活物的血,你們都不可喫,因為一切活物的血就是他的生命。凡喫了血的,必被剪除。」
12-14節的「血」指一切動物的血,獵物的血必須在地上流乾,然後「用土掩蓋」(13節),表示生命的物質部分來自塵土,「仍要歸於塵土」(創三19)。這是尊重生命,也是尊重賜生命的神。
「掩蓋 כָּסָה」原文與贖罪日至聖所裏香的煙雲「遮掩 כָּסָה」法櫃上的施恩座是同一個字(十六13)。本章緊接着贖罪日的條例,因此「掩蓋」這字也帶有贖罪的意義。
血若不「用土掩蓋」,就代表神對罪的追討:「城中所流的血倒在淨光的磐石上,不倒在地上,用土掩蓋。這城中所流的血倒在淨光的磐石上,不得掩蓋,乃是出於我,為要發忿怒施行報應」(結二十四7-8);而血「用土遮蓋」,就代表免受忿怒的報應(伯十六18;賽二十六21):「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羅四7)。
圖:按猶太屠宰法(Shechita)屠宰的牲畜,能使大腦在收到疼痛信號之前就停止供血,因此動物來不及感覺到疼痛而產生應激反應。這個方法比現代的電擊法帶給牲畜的疼痛更少,並且更加乾淨、肉質更好。動物的血很容易在生產、運輸的環節被污染,從屠宰場到廚房,一路上的灰塵、細菌、雜質都可能混進血裏,而且無法清洗。因此喫血的健康風險很高。
https://cmcbiblereading.com/wp-content/uploads/2018/05/shechita.jpg
圖:不同的屠宰方法對肉質的三種影響。
如果牲畜在屠宰時受驚嚇,會產生應激反應,分泌大量腎上腺素等激素,使肌糖原酵解產生大量乳酸,pH值迅速降低到5.4-5.6,肉味變差,成為PSE肉(Pale,Soft,Exudative)。
如果牲畜在屠宰前長期處於緊張狀態,應激反應持續時間長,使肌糖原消耗枯竭,宰後產生的乳酸很少,pH值在6.5以上,肉味較差,容易變質,成為DFD肉(Dry,Firm,Dark)。
猶太屠宰法不但可以把血放乾淨,也不會使牲畜受驚嚇,因此肉質容易保持正常。
https://cmcbiblereading.com/wp-content/uploads/2018/05/shechita-pse-dfd.jpg
【利十七15】「凡喫自死的,或是被野獸撕裂的,無論是本地人,是寄居的,必不潔淨到晚上,都要洗衣服,用水洗身,到了晚上才為潔淨。」
【利十七16】「但他若不洗衣服,也不洗身,就必擔當他的罪孽。』 」
「自死的,或是被野獸撕裂的」的牲畜,血沒被放乾淨,以色列人不可食用(申十四21),若誤喫了,當天就不潔淨。但寄居的人可以喫。
神在摩西五經中七次宣告不可喫血(三17;七26-27;十七10-14;創九4;申十二16;申十二23-24;十五23),這條禁令不但適用於以色列人,也適用於一切挪亞的後代(創九4)。
所以使徒們向新約的外邦信徒宣佈:「聖靈和我們定意不將別的重擔放在你們身上,惟有幾件事是不可少的,就是禁戒祭偶像的物和血,並勒死的牲畜和姦淫」(徒十五28-29),而更重要的是不可「踐踏神的兒子,將那使他成聖之約的血當作平常」(來十29)。
聖經這樣反覆強調「不可喫血」(12節),新約的信徒更應當遵守這一神聖的命令。因為我們正是「藉這愛子的血得蒙救贖」(弗一7),「靠着祂的血稱義」(羅五9)、得潔淨(約壹一7)、得榮耀(啓七14),又「因耶穌的血,得以坦然進入至聖所」(來十19),「因羔羊的血」勝過撒但(啓十二11)。
因此,我們什麼血都不可以喫,唯獨要藉着聖餐的杯來喝主的血,也就是領受基督的生命。主耶穌說:「我實實在在地告訴你們,你們若不喫人子的肉,不喝人子的血,就沒有生命在你們裏面。喫我肉、喝我血的人就有永生,在末日我要叫他復活。我的肉真是可喫的,我的血真是可喝的。喫我肉、喝我血的人常在我裏面,我也常在他裏面」(約六53-56)。
利18章
【利十八1】「耶和華對摩西說:」
【利十八2】「『你曉諭以色列人說: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利十八3】「你們從前住的埃及地,那裏人的行為,你們不可效法,我要領你們到的迦南地,那裏人的行為也不可效法,也不可照他們的惡俗行。」
【利十八4】「你們要遵我的典章,守我的律例,按此而行。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利十八5】「所以,你們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着。我是耶和華。」
從本章到二十章,神所頒佈的「律例典章」是道德行為(3節)的潔淨。在本章裏,神3次宣告「我是耶和華」(5、6、21節),3次宣告「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2、4、30節),強調神與祂百姓之間的立約關係,表明神自己就是祂百姓生活的標準。神的百姓是神從萬民中分別出來歸於祂的,神的話語是他們辨別是非的惟一標準。
以色列人在曠野裏,向前看是迦南人的生活,向後看是埃及人的生活,他們的生活裏都沒有神的地位,都以自己為是非道德的標準。神的百姓是從萬民中分別出來歸於神的,「這是獨居的民,不列在萬民中」(民二十三9)。所以既「不可效法」埃及人的「行為」,也「不可效法」迦南人的「惡俗」(3節);生活方式既不能跟隨文化,也不能跟隨潮流;「不要效法這個世界,只要心意更新而變化」(羅十二2),單單效法神的聖潔(十九2)
「典章」(4節)原文是「審判、正義、律例」,指各項民事、刑事案件的審判根據。「律例」(4節)原文是「法令、條例、制定的事」,通常是指神設立的條例。「惡俗」(3節)原文與「律例」是同一個字,表明這個世界上只有兩種生活方式:世界的「惡俗」和神的「律例」,兩者之間有不可逾越的界限(耶五22),人只可選擇其中一種生活方式、走其中一條道路。
神的「律例典章」,是神向祂的百姓指出的一條活路,「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着」。「因此活着」原文的意思是「照着律例典章的要求而活」,這不是苟延殘喘地「活着」,而是「叫我們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羅六4),使我們「活着就是基督」(腓一21),活得有榮耀、有尊嚴、有價值。
【利十八6】「『你們都不可露骨肉之親的下體,親近他們。我是耶和華。」
【利十八7】「不可露你母親的下體,羞辱了你父親。她是你的母親,不可露她的下體。」
【利十八8】「不可露你繼母的下體;這本是你父親的下體。」
【利十八9】「你的姊妹,不拘是異母同父的,是異父同母的,無論是生在家生在外的,都不可露她們的下體。」
【利十八10】「不可露你孫女或是外孫女的下體,露了她們的下體就是露了自己的下體。」
【利十八11】「你繼母從你父親生的女兒本是你的妹妹,不可露她的下體。」
【利十八12】「不可露你姑母的下體;她是你父親的骨肉之親。」
【利十八13】「不可露你姨母的下體;她是你母親的骨肉之親。」
【利十八14】「不可親近你伯叔之妻,羞辱了你伯叔;她是你的伯叔母。」
【利十八15】「不可露你兒婦的下體;她是你兒子的妻,不可露她的下體。」
【利十八16】「不可露你弟兄妻子的下體;這本是你弟兄的下體。」
【利十八17】「不可露了婦人的下體,又露她女兒的下體,也不可娶她孫女或是外孫女,露她們的下體;她們是骨肉之親,這本是大惡。」
【利十八18】「你妻還在的時候,不可另娶她的姊妹作對頭,露她的下體。」
「露 …下體」(6節)是「不正當性行為」的委婉說法。
「這本是你父親的下體」(8節)、「這本是你弟兄的下體」(16節),是因為夫妻二人已經成為一體(創二24),所以丈夫的下體等同於妻子的下體。
人若死後無子,此人的兄弟可以娶他的遺孀,所生的長子成為死者的合法繼承人(申二十五5-10)。但人不可在兄弟活着的時候娶其妻子,包括已離異的妻子(16節)。
「另娶她的姊妹」的意思可能是「不可同時娶兩姐妹」,但根據猶太人的傳統理解,更可能是指「娶另一個妻子作為原來妻子的姊妹」,即一夫多妻。
從前亞伯拉罕與同父異母的妹妹結婚(創二十12)、雅各娶姐妹倆為妻(出二十九30)、暗蘭與姑母約基別結婚(出六20),這些婚姻在神頒佈了律法之後,就不被允許了。
【利十八19】「『女人行經不潔淨的時候,不可露她的下體,與她親近。」
【利十八20】「不可與鄰舍的妻行淫,玷污自己。」
【利十八21】「不可使你的兒女經火歸與摩洛,也不可褻瀆你神的名。我是耶和華。」
【利十八22】「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
【利十八23】「不可與獸淫合,玷污自己。女人也不可站在獸前,與它淫合;這本是逆性的事。」
「摩洛」(21節)可能是迦南各種假神的通稱。「不可使你的兒女經火歸與摩洛」原文是「不可將你的兒女奉獻給摩洛」(英文ESV、NASB譯本)。
「逆性」原文意思是「混亂」,就是混亂了神創造的秩序和「各從其類」(創一24)。
這裏所提到的同性戀(22節)、人獸淫合(23節)等行為,都與埃及和迦南的偶像崇拜有關,目的是為了促進土地豐收、牲畜和人口興旺,結果卻是「連地也玷污了」(25節)。
【利十八24】「『在這一切的事上,你們都不可玷污自己;因為我在你們面前所逐出的列邦,在這一切的事上玷污了自己;」
【利十八25】「連地也玷污了,所以我追討那地的罪孽,那地也吐出它的居民。」
【利十八26】「故此,你們要守我的律例典章。這一切可憎惡的事,無論是本地人,是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都不可行,」
【利十八27】「(在你們以先居住那地的人行了這一切可憎惡的事,地就玷污了,) 」
【利十八28】「免得你們玷污那地的時候,地就把你們吐出,像吐出在你們以先的國民一樣。」
【利十八29】「無論什麼人,行了其中可憎的一件事,必從民中剪除。」
【利十八30】「所以,你們要守我所吩咐的,免得你們隨從那些可憎的惡俗,就是在你們以先的人所常行的,以致玷污了自己。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6-30節所提的罪行,都是迦南人流行的生活方式,但在神眼中都是「可憎惡的事」(26節),違反了十誡中的第七誡「不可姦淫」(參見出二十14註解)。他們放縱情慾,因着拜偶像和墮落的性行為,「在這一切的事上玷污了自己」(24節),因此被神「逐出」(24節)。當我們面對世界上許多的流行文化和時尚時,如果在肉體或屬靈上玷污了自己,也會被「逐出」神的安息。
只有與神立約的百姓才有資格住在應許之地。如果百姓「隨從那些可憎的惡俗」,以致「玷污了自己」,就會失去神百姓的見證,也就不再有資格居住在應許之地。
在本章裏,神3次宣告「我是耶和華」(5、6、21節),又3次宣告「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2、4、30節)。
神的百姓之所以能不效法世界,在世界的引誘和逼迫中堅持行事為人「與蒙召的恩相稱」(弗四1),是因為我們的神是自有永有的「耶和華」,祂絕不允許自己的呼召因任何阻攔而落空。因此,我們當剛強壯膽,不要因世界的王和跟隨牠的大軍而恐懼、驚慌,「因為與我們同在的,比與他們同在的更大」(代下三十二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