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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難題:喇合為保護二探子而說謊,這種白色謊言是否可以倣傚?詩篇之中,為何常有一些記載咒詛敵人的祈禱?

聖經難題:喇合為保護二探子而說謊,這種白色謊言是否可以倣傚?詩篇之中,為何常有一些記載咒詛敵人的祈禱? •聖經難題:喇合為保護二探子而說謊,這種白色謊言是否可以倣傚?(書二4/6) 這是一個經典的聖經倫理學難題。在《約書亞記》2:4-6中,妓女喇合為了保護兩名以色列探子,向耶利哥王的使者隱瞞了探子的下落,並說他們已經離開了城。 然而,聖經明確教導「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十誡)以及「你們的話,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太5:37)。與此同時,新約卻高度稱讚喇合,將她列為信心的偉人(來11:31),並指出她因行為稱義(雅2:25)。 這種表面上的張力,引發了基督教倫理學對「善意謊言」或「白色謊言」的深入討論。對於喇合的行為是否可以仿傚,神學界主要有以下三種解釋立場: 1.絕對義務論(AbsoluteAbsolutism) 此立場認為,說謊在本質上永遠是罪,沒有任何情境可以使其正當化,因為神是真理的本體,祂絕不說謊。 對喇合的解釋:神稱讚喇合,是因為她的「信心」和「甘冒風險接待探子」的勇氣,而不是因為她的「說謊」。 她說謊仍然是道德上的瑕疵,但神在恩典中赦免了她,並看重她敬畏神的動機。 換言之,聖經記錄此事是描述性的,神並未認可她說謊的行為本身。 2.階梯義務論/衝突絕對論(GradedAbsolutism) 此立場認為,當兩個道德義務發生無法避免的衝突時,順從「較高的義務」優先於「較低的義務」。 對喇合的解釋:喇合面臨了「保護無辜生命」與「對本國君王說實話」的道德衝突。 在聖經的價值觀中,保護生命(第六誡)的道德權重高於說實話(第九誡)。因此,喇合選擇了較高的道德義務,她的行為在這種極端兩難中被視為正當,甚至被神稱許。 這並非表示「說謊」本身變成了善,而是她在衝突中選擇了「較大的善」或承擔了較小的道德代價。 但,這產生兩個問題 a.大小輕重的判斷,人人不同,難道我認為我家的利益較政府的損失更重要,貪污就是合法嗎? b.魔鬼是說謊之人的父 約8:44「你們是出於你們的父魔鬼,你們父的私慾你們偏要行。他從起初是殺人的,不守真理,因他心裡沒有真理。他說謊是出於自己,因他本來是說謊的,也是說謊之人的父。」 耶穌指出魔鬼的特性是「殺人的」與「說謊的」。它「本來是說謊的」,且是說謊行為的源頭(「父」在此有源頭、創始者的含義),凡順從私慾說謊的,便是在行為上效法它。 3.處境倫理...